Re: [請益] 保險DM與保單條例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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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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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說明如下:
一、我已經定義以「十全大補」為例,目前產險公司我只知道富邦產險有個意外險商品叫
十全大補,合先敘明。
二、P041-富邦產物傷害保險(個人暨家庭型)【主要給付項目:死亡及殘廢】(101版)
第十一條 契約的終止及撤銷權
第二項:
本公司終止契約者,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要保人,本公司終止契約後應返還之
未滿期保險費應按日數比例計算,並於終止生效日前給付。
第十二條 職業或職務變更之通知
第二項但書
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VS
富邦人壽傷害保險附約(ADC)
【附約的終止】
第 十五 條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未滿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非因本契約第七條所載之保險事故身故時,如有未滿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應
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如尚未期滿,其效力持續至當期已繳保費期間屆滿時終止
:
一、要保人申請終止主契約時。
二、要保人申請主契約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第 十六 條
第二項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時,本公司於接到
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
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本附
約,並按日計算退還該未滿期保險費。
三、十全大補和ADC都有職業變更的通知義務,保險公司亦都有因屬拒保範圍,而終止契約
的主動權限。
壽險端,我認為具有明確性格是因為ADC第15條僅賦予要保人終止契約或變更主契約
為減額繳清或展期定期保險時,保險公司才能被動終止該附約。
產險端,我認為相較於壽險少了明確性格,是因為十全大補第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
「...應於終止日前十五日書面通知要保人...」,僅規定「書面通知」主動終止契約
的意思表示,並無自我拘束要附理由。有沒有要求附理由說明,這在法律上,非常重
要,不是說有「書面通知」就一定要附理由,請試想收過的行政機關公文函覆、存證
信函吧!
(別連這個,都要檢舉,還要我多著墨)
承上所述,在條款明文規範下,產險公司除在職業變更為拒保範圍而行使終止契約
主動權外,仍舊有可能因其他理由主動為終止契約的書面意思表示,但需不需要附
理由呢?
不好意思,條款沒要求。
再者,為何這樣我就可以覺得壽險比較有明確性格?因為保險公司主動終止權僅限於
職業變更的類別為拒保範圍,其他終止附約的啟動權限都在要保人身上,保險公司只
能被動因符合條款規定而終止。這樣總比產險的十全大補明確多了吧?
四、自動續約問題
十全大補的原始條款並無續約相關規範,而是需要勾選附加自動續約始能享有一些保
障。
富邦產物傷害保險自動續約附加條款
第三條 續約之限制
遇有下列情況,本公司不再辦理自動續約:
一、要保人終止本附加條款。
二、被保險人之職業變更。
三、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
四、增加已投保傷害保險契約之保險金額或新簽訂其他傷害保險契約。
五、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前項第三款經要保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四款經本公司同意者不在此限。
因為這個自動續約條款,所以可以說把原本十全大補條款的主動終止權明確化,但
是麻煩請看第三款和第五款:
「主保險契約及其附加條款、附加險之費率變動」、「本公司不欲依原承保條件續保者
。」
當損率提高,或要被保人理賠異常時,產險公司用這兩款就能拒絕續保,不是嗎?
以上說明完成。
以下為個人碎念:
原來現在檢舉這麼容易?
我對意外險的認知是先壽險後產險,哪裡偏頗壽險公司?
出發點不就是為客戶利益優先?
我有說出:產險公司都不要投保嗎?
連客觀比較都不行了,那版上一堆認為日額型醫療險比實支實付型醫療險還沒CP值的,
是不是都要來一篇闡述個人心得或看法,並附上條款好了?
我只是擔不起客戶的任何風損和理賠時出問題的指責,我這樣的認知無法說全錯或偏頗吧?
至少我推文都還有簡略說明。
可是今天檢舉的人呢?
可以都不附任何理由,就讓別人還要花時間替他找資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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