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確認訴訟適於調解嗎?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不忘初心)時間15年前 (2009/04/30 23:00), 編輯推噓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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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qn77 (平凡人)》之銘言: : 近來的一個案子是 打確認之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以及請求違約金的訴訟 : 法官將這件案子移付調解 但是這案子調解委員略有難色的說 : 調解筆錄的內容只適合寫可以強制執行的(言下之意好像只有給付之訴才能調解) : 我想問的是 : 究竟確認之訴可不可以調解? 也就是 如果雙方對於支票債權不存在的事實嗣後沒有爭執 : 那麼確認之票債權不在的事項可否記載於調解筆錄中? 實務上似乎是認為形成判決所生之形成力, 無由以當事人調解或和解代之 [1], 學說上亦有主張:調解與和解之同一效力, 僅止於執行力. 舉個例子: 本票執票人與發票人調解成立,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但是如果執票人又去聲請本票裁定, 進行強執, 發票人無法以調解結果阻斷這個強執, 只能提債務人異議之訴, 這樣的調解好像達不到迅速合意止息紛爭的制度目的. 對於這種案件, 實務的作法是巧妙地把調解筆錄轉換成可執行: 1.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2. 執票人應將如附件之本票正本交付發票人. [1] 過去的實務認為離婚強制調解不能調解離婚, 因為沒有登記離婚不生效力, 即使調解結果為離婚, 還是不生離婚的效力; 民法 1052-1 生效後應該會改變這種實務見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14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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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052-1是什麼時候增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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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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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樓上,好用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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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1052-1有溯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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