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法部推動修法 律師將可登廣告拉生意
請教一個問題。現行台灣規定下,律師事務所是否可以用電話 call-out
的方式來招攬業務?
會這樣問,是因為昨天接到一通怪電話。電話另一端自稱是位於台中的
某律師事務所 (姑隱其名),以流水號的方式直撥各手機,詢問是否有
卡債清償 / 更生的需要。後來查了律師法第30條,法條原文是說「律師
不得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就單純的文義解
釋來看,並非規定「律師不得刊登廣告」,而僅是就律師所刊登之啟事
內容作出限制。而同法第35條規定「律師不得挑唆訴訟、或以不正當之
方法招攬訴訟」,看來也僅是限縮律師主動招攬訴訟所得使用的方式而
已,難謂為全面禁止律師之主動招攬業務。何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中之更生、清算程序雖說準用民事訴訟法,但這類型案件是否即是律師
法中所稱的「訴訟」。有沒有哪位自行開業的道長可以來解釋的?
※ 引述《kcchen (kc)》之銘言:
: 開放律師業可以廣告拉生意後,對於小事務所的經營不知影響為何?真的蠻擔憂的。
: 2008-11-3自由(時報)電子報
: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nov/3/today-so4.htm#
: 法部推動修法 律師將可登廣告拉生意
: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律師法施行近70年來重大變革!法務部和律師公會決議修法開
: 放律師登廣告拉生意,未來律師將可透過媒體放送、加入搶錢大作戰。
: 法務部「律師法研究修正會」10月31日決議修正律師法第30條,新增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可
: 以在媒體刊登廣告,打破律師法數十年來對律師登廣告的限制;律師法修正後將使台灣律
: 師業與國際接軌,向美國、歐洲看齊。
: 目前美國、德國等皆開放律師登廣告推銷自己,但台灣迄今仍設限,以往台中曾有律師在
: 雜誌上登廣告,強調「旗開得勝」,及律師事務所「董事長為台中市議員」等字眼,均遭
: 台灣律師懲戒委員會申誡。
: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副理事長蘇友辰指出,解除律師登廣告限制,是法務部、律師界共識
: ,若廣告內容不致招搖或誇大不實,只要是律師本身真實的學經歷,或受人肯定的事蹟,
: 就沒有限制這些事情上廣告的必要。
: 蘇友辰說,律師具公益角色,如廣告內容太超過,仍須受到律師法和律師倫理規範限制;
: 不過也有律師坦言,「律師本來就算是半個生意人」、「廣告難免會美化一下 ,不然如
: 何招徠生意?」
: 台北律師公會秘書長高涌誠表示,近10年來律師待遇受到經濟不景氣影響,不但停滯成長
: ,甚至有下滑趨勢,一般新進律師實習完,薪水約4萬元到4萬5千元,律師業不景氣,也
: 是放寬律師執業限制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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