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庭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林林總總拎拎走)時間15年前 (2009/07/02 01:14), 編輯推噓19(19027)
留言46則, 23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3/4 (看更多)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 引述《johochula (就好笑A啦)》之銘言: : 法官很ooxx : 你也奈他不了 : 重點是你的口氣跟態度 : 千萬不要跟法官計較 : 講難聽點就算法官打你 也不能吭聲 : 要是跟法官槓起來 : 你要是黑掉了 : 你律師生涯還有多長 就不用幹了 : 法官書記官檢察官司法事務官檢察事務官 : 包括閱卷室的...等等都是 : 不過在法律見解上 : 一定要有所堅持 : 到法官評鑑 呼朋引伴都打0分阿XD : (阿q精神勝利法) : ※ 引述《iamyashi (yoyo)》之銘言: : : 我還是一枚小小實習律師,昨天去板院開庭,當事人也有一起去 : : 某法官超兇的在庭上直接羞辱我,還很沒禮貌的禁止我發言 : : 我實在搞不懂,他幹嘛不直接禁止我複代理, : : 允許我代理又不讓我說話...好變態唷! : : 不知道各位前輩實習時也有遇到這種詭異的事情嗎? : : 可否請各位分享經驗供我參考咧?感謝各位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142.219

07/02 07:43, , 1F
哪一行都有怪人,律師也是,法官也是。現在變成律師挑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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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7:44, , 2F
法官的案例來幹譙,法官挑怪律師的案例來回擊。都幾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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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了,大家吵架還跟小孩子一樣。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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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7:53, , 4F
這是...刑法上的重大發現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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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8:09, , 5F
我看不懂這篇跟討論串有何關連?想要發洩威風威風,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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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去弄個法官版來幹個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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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8:50, , 7F
您可能沒看清楚我的原文,就法律見解部分,律師本應不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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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8:51, , 8F
而且妳舉的例子 就是律師應該做的 1樓這不是怪律師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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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09:18, , 9F
這有啥好槓的?若是可以成立的新見解,叫他論證;論不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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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叫他閉嘴。本來法庭審理除了發現事實外,可能性再低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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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排除新法律原理原則的發現與運用,不然幹嘛要有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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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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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只憑本文的前兩句話,我不懂邏輯上為什麼是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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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可以請哪位版友幫忙解釋一下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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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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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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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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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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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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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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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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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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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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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聽審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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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必要槓起來嗎?我以為法官只要刮律師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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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各業都有怪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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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前面幾篇談的東西 這篇在這個討論串裡實在有點亂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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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開啟了亂入之門 後面越來越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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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timetraveler ingridliu大大!!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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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這種基本問題也沒必要這麼囂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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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是剛好遇到一個爛律師罷了 有必要以偏概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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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6:15, , 32F
呵 致樓上 所以好幾位不懂這種基本問題的諸多推文者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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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部份本來就是過失 過失犯無所謂犯意聯絡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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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16:52, , 34F
某高分院愛打麻將的法官 不知受賄有分違背與不違背職務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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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你搞錯了,「致死」「致重傷」是客觀處罰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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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過失,無法犯意聯絡是因行為人對客觀處罰條件不需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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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跟過失沒什麼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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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timetraveler見解亦屬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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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致死的"致死"是客觀處罰條件? 你要訓人也先翻翻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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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大概以為是聚眾鬥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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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2:06, , 41F
可能以為在解肇事逃逸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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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RRY我跟肇逃搞混了,抱歉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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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來耍笨了,剛剛回去翻書,針對"致死"屬於過失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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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2 23:30, , 44F
有少數說認'過失共同正犯'可成立,有犯意聯絡耶??
07/02 23:30, 44F

07/02 23:31, , 45F
不過通說不採.有點難以想像兩個過失犯如何具犯意聯絡
07/02 23:31, 45F

07/10 15:10, , 46F
樓上講的似乎是陳子平老師的見解,書上是不是有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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