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開庭
※ 引述《didadi (林林總總拎拎走)》之銘言:
:
: 所有被告被訴共同傷害致死
: 然後所有律師急著跟我抗辯說被告們並無致死的犯意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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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說這能不槓起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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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說這是實務見解 我想這是律師實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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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20.136.142.219
: 推 Roawen:客觀推定主觀...多數檢察官或法官還是希望律師從客觀要件 07/02 09:31
: → Roawen:去作推翻主觀要件的論證吧? 僅在那邊抗辯無主觀犯意聯絡 07/02 09:32
: → Roawen:大概也沒辦法影響法官什麼心證.. 07/02 09:32
滴答滴檢座 美麗與智慧兼具 理論與實務皆通 代替月亮賞善罰惡
她的心境轉折應該沒有上面這位道長所想的那麼複雜...
: 推 timetrave1er:沒當過律師..但傷害致死的致死不是不用犯意聯絡嗎? 07/02 10:55
: → timetrave1er:只要就致死部份有過失即可 無犯意聯絡的抗辯似乎並無 07/02 10:56
: → timetrave1er:重要性 會不會有點防禦方向上的偏差? 07/02 10:58
: 推 ingridliu:推timetraveler大大!! XD 07/02 11:54
: → Snoopy1111:無犯意聯絡,所以不是共同正犯,是個別的單獨正犯? 07/02 12:23
: → Snoopy1111:好像真的沒有意義耶.... 07/02 12:24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但我想 t大說的應該就是正解了
檢座起訴複數被告共同傷害致死
係論複數被告有共同違犯傷害罪之故意並分擔傷害行為之實施
並發生致死之加重結果
就致死結果 被告雖有預見而未注意防止 仍係出於過失心態
既無致死故意 本無致死之犯意聯絡可言
(若有致死之犯意聯絡 那代誌就大條了)
再者 既論共同傷害致死 雖於致死之加重結果無犯意聯絡
仍屬共同正犯 而非個別的單獨正犯
雖然刑法是離我遙遠一些些
還是試著對症抓藥: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行為
被告可否認有傷害故意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犯意聯絡
被告可否認彼此間有傷害的共同行為分擔
被告可否認伊能預見致死結果之發生
被告可否認伊有避免致死結果發生之注意義務
被告可否認其傷害行為與致死結果間有因果關係
被告可請求轉成污點證人:P
.........
等著去採購申訴調解前 略陳淺見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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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讓我一起玩Wii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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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6.54.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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