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各位前輩的意見
前輩們好,小弟目前正在實習,手上有件自訴案件的法律問題想請各位前輩們指導迷津。
經查遍相關實務判解,均無類似案例。不得已只好來打擾各位@@
案例事實大概是:
警員受理案件進行偵查,檢視影帶後,明知嫌犯並無傷害行為
但卻利用機器設備或其他手段,將影帶影像(影帶影像無嫌犯傷害行為)翻拍
並作成虛偽照片(即合成照片),嗣後登載於其職務上作成之刑案報告書
指摘加害人確有傷害行為,並將此報告書移送檢方。
想請問的是,警員的行為有無構成以下之罪:
一、變造關係他人刑事證據罪(刑法第165條)、準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2項)
翻拍照片本身得作為證據並無疑問(姑且不論有無證據能力)問題在於警員
有無「變造」行為
蓋變造係指無變更權人,卻變更「原本」內容之行為,故前提須有「原本」之存在
但問題是,本案的證據「原本」為何?
是原來的影帶影像?還是後來的合成照片?還是其他?
我個人看法認為排除影帶影像,蓋二者不具同一性(實務雖有變更影本內容
成立變造文書之判例,但畢竟事實不同,比援附引的結果,被打槍的機會很高)
但若是後來的合成照片,在合成的過程中,照片原本還沒出現不是嗎?
亦或是可以將數位相機顯示的翻拍影像或檔案,當作此處所謂的「證據原本」?
(個人見解較偏向這個)
PS關於「合成照片」此行為之評價,就我查詢過的資料,並無直接對它評價構成
何罪之實務見解。但有判決附帶提及「變造之合成照片」之字眼(不知判決使
用「變造」之字眼是有經過法律評價,還是只是單純的辭句使用而已)
例如新竹地院96年度訴字第176判決
再被告辛○○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劃設不實停車位照片其
中手持筆部分係其本人之手,且係由戊○○以數位相機拍
攝,並於94年2 月4 日到三超攝影店拿取照片等語明確(
見本院卷宗《卷一》第290 頁以下),並有該不實停車位
照片及收據可證,其所述已有相當的可信性,參以倘如被
告戊○○所述,其對不實之停車位及變造之合成照片均係...
二、有無構成誣告罪(刑法第169條第1項)
小弟認為有。因為若影帶影響顯與翻拍照片不符,且該照片鑑定結果是透過合成手段
應可推斷警員是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而向檢方告以虛偽之犯罪事實
先謝謝各位前輩們的指教,祝 平安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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