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偵查中紀錄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時間14年前 (2010/12/04 13:23), 編輯推噓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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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不才,剛查了一下,都只查到法務部表示「得」許辯護人札記的函釋, 查無前文推文中板友所指教「應」許辯護人札記的函釋.... 如果可以的話是否可請板友提供一下,有字號也好,感謝。 法務部93年6月24日法檢字第0930802241號 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貳、強制處分 二十八、(辯護人之在場權)) 檢察官對於辯護人有無依本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於訊問被告時在場,應命書記官於訊問筆錄內記明之。在不違反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下,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問要點。檢察官於 訊問完畢後,宜詢問在場之辯護人有無意見,並將其陳述之意見 要旨記明筆錄。 (刑訴法四一、二四五) 法務部83年11月7日(83)法檢字第24163號 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案 主 旨:關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可否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當場札記偵訊要點」疑義乙案,為加強偵查中 辯護人之功能,請依說明一、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人時,如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許辯護人在場札記訊(詢)問要點。但於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 條第二項但書情形時,得限制或禁止其札記訊問被告或詢問犯罪嫌疑 人之要點。 二 訊問證人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及辯護人在場時,檢察官得勘酌實際情 形,參考移送機關之意見,比照辦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41.82

12/04 16:57, , 1F
那只是法務部往下說你讓他在場怎麼怎麼我不會搞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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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偵查中到底可以幹嘛,目前多數還停留在學者的法理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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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就那些東西在實質辯護以及擴大律師權在偵查中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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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時間問題,差別只在手可以伸多長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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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實際來說筆記與否,當在場權與意見陳述權鑽出來以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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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場見聞,筆記與否只"神聖不可侵的偵查王國權威"的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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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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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難聽的就是不敢明目張膽的用245II但來把看著不順眼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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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從視野中趕出去,所以小鼻子小眼睛地變著法子給人小鞋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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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 23:05, , 10F
所以檢察官應從律師裡選,無幹到死的保障,適用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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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講,相堵會到,不只是重覆賽局,還是交換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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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0:19, , 12F
實質辯護?擴大律師權?如果要爭執我想爭執一件事----
12/07 20:19, 1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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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去 爭 律師的閱卷權吧!? 這一塊不知道學者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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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1:45, , 14F
司改會民間版刑訴,不過說真的看了反而覺得這樣律師的砲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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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 21:46, , 15F
會大到讓人皮皮剉的錯覺.
12/07 21:46, 15F
文章代碼(AID): #1C-T0v6t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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