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powerslide)時間14年前 (2011/01/25 11:47), 編輯推噓-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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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TW (escTW)》之銘言: : 打嘴泡規打嘴泡 刪噓文是很可恥的一件事 誰刪您噓文? : 智慧財產局審查專利無效事由 被告不能主張嗎? : 智財案件審理法第16條寫得這麼清楚 P大想硬凹什麼? : 以前的專利侵權訴訟 被告會另行提舉發 所以有停止訴訟規定 : 現在有智慧財產法院 甚至普通法院都可以依據第16條規定 : 認定專利有沒有效 : 例如台北地院97智7 : 別再不懂裝懂了 : ---------------------------------------------------------- : 刪噓文最可恥 專利法 第 90 條 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 審判。 法院依前項規定裁定停止審判時,應注意舉發案提出之正當性。 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十六條(撤銷、廢止原因之判斷)   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應就其主張或抗辯有 無理由自為判斷,不適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 種苗法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 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 第三十一條(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下列行政訴訟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一、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 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及強 制執行事件。    二、其他依法律規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行政訴訟事件。    其他行政訴訟與前項各款訴訟合併起訴或為訴之追加時,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 第三十二條(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   對於智慧財產法院之裁判,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或抗告於終審行政法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36.128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1:50)

01/25 11:49, , 1F
請問台北地院那件要上訴到哪去?
01/25 11:49, 1F

01/25 11:51, , 2F
台北地院有權審理專利無效撤銷原因嗎?
01/25 11:51, 2F
第三條(管轄範圍)   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案件如下:    一、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 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 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    二、因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罪 或違反商標法、著作權法、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關於第二十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六條關於第十九條第五款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 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但少年刑事案件,不在此限。    三、因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涉及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 及強制執行事件。    四、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之案件。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1:54)

01/25 11:56, , 3F
原告不得行使權利的理由為專利無效 你認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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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1:58, , 4F
樓上的沒看過專利法第90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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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3:09, , 5F
你看看97智7 先搞懂實務吧
01/25 13:09, 5F

01/25 13:09, , 6F
不要再躲在自己的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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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13:10, , 7F
在民事訴訟中被認為無效的 智慧局不會做相反認定
01/25 13:10, 7F
撲ㄘ~ 就是有人這麼愛自曝其短啊 發文字號: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9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37-40 頁 相關法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6 條 (96.03.28)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96.07.04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98.01.21 版) 問題要旨: 就新型專利受侵害之民事訴訟,若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為職權上判斷,認此專利有效,並判決侵害人應賠償損失。就此一民 事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若另有他人以不同之事實、 證據提起舉發,且在民事判決確定後,此一新型專利確定卻被行政爭訟部 分撤銷,則是否能得提起再審? 發文字號: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10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8 年 06 月 22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 資料來源: 司法院 98 年度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彙編 第 37-40 頁 相關法條: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 16 條 (96.03.28) 行政訴訟法 第 12 條 (96.07.04 版) 民事訴訟法 第 496 條 (98.01.21 版) 問題要旨: 就新型專利受侵害之民事訴訟,若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為職權上判斷,認此專利有效,並判決侵害人應賠償損失。就此一民 事確定判決有無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再審事由?若另有他人以不同之事實、 證據提起舉發,且在民事判決確定後,此一新型專利確定卻被行政爭訟部 分撤銷,則是否能得提起再審? 法律問題:甲公司主張所擁有之新型專利遭乙公司侵害,依專利法第 108 條準用同 法第 84 條規定,起訴請求乙公司賠償損害,乙公司除於民事訴訟程序抗 辯甲公司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有撤銷之原因外,另以相同之事實及證 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民事訴訟部分,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 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自為判斷,認定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有效,並無 應撤銷之原因存在,乃判決乙公司應賠償甲公司之損害確定。惟於民事判 決確定後,行政爭訟部分認定甲公司之新型專利不具新穎性,遂撤銷甲公 司之新型專利確定,試問: 問題(一)該民事確定判決是否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問題(二)若乙公司並未提起舉發,係另有丙公司以與乙公司民事訴訟程 序所提不同之事實及證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於民 事判決確定後,行政爭訟部分撤銷甲公司之新型專利確定,則 結論有無不同?即該民事確定判決是否仍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再審事由? 討論意見:問題(一): 甲說:肯定說。 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 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 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亦有 明文。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有效為本件民事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惟 該新型專利既經其後之行政爭訟予以撤銷,自使該民事確定判決基 礎發生動搖,本件當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 定之再審事由。 乙說:否定說。 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再審事由,必須變更 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經前訴訟程序採為判決基礎者,始有適用。 如確定判決僅係採用該變更前之裁判或行政處分之資料,由法院自 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者,自無本款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 63 年台上字第 2313 號判例、96 年台上字第 1207 號、95 年 台上字第 2615 號、92 年台上字第 2014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 件民事確定判決關於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是否有效,即有無應撤銷之 原因,既係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自行 調查證據認定事實而為判斷,縱與其後行政爭訟認定結果相異,仍 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適用。又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係為改善以往民事專利侵權 事件動輒因當事人提起行政爭訟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乃明定不適 用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商標法、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或其他法律有關停止訴訟程序之規定,以期紛爭一次解決,若法院 在民事訴訟程序就專利是否有效,即有無應撤銷之原因所為之判斷 ,仍有可能因其後行政爭訟之結果決定有無再審之事由,無異鼓勵 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爭訟,且使法院等待行政爭訟之結果確定後始 為判斷,與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意旨顯相違 背。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問題(二): 甲說:肯定說。 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既經其後之行政爭訟程序撤銷,乃自始當然無效 ,不因舉發之當事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相同,或舉發之事實及 證據是否與民事訴訟相同而有所差異;且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亦未予以區分,依照問題(一)甲說之說明,該 民事確定判決自仍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 之再審事由。 乙說:否定說。 甲公司之新型專利雖經其後之行政爭訟程序撤銷,自始不生效力, 惟既非與民事訴訟自為判斷之事實及證據相同,該民事確定判決於 民事訴訟程序從未調查此部分事實及證據而為判斷,即非以此作為 民事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自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適用,否則該民事確定判決將隨時可能因其後行政爭 訟之結果而決定有無再審之事由,顯非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之立法意旨。又依照問題(一)乙說之說明,民事 訴訟與行政爭訟就相同之事實及證據所為之判斷不同,即不得適用 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遑論不同之事實及 證據,自更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之適用 。至有無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之適用,則 屬另一問題。 初步研討結果: 採乙說。 審查意見: 研討結果:問題一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人數 29 人,採甲說 15 票,採乙說 7 票) 問題二採甲說(經付表決結果:實到人數 29 人,採甲說 13 票,採乙說 3 票)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3:12)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6.128 (01/25 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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