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powerslide)時間14年前 (2011/01/25 19:10), 編輯推噓-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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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scTW (escTW)》之銘言: : 有沒有間接產生對世效 : 有很多文章討論過 : 台一的網站有放了一篇 : 不過我想井底之蛙除了打嘴泡外 應該是不會看 : 應該連台一是幹嘛的都不知道吧 對世效就是直接對所有人都發生效力 還有什麼間接不間接的 如果不能直接對所有人發生效力 那還稱什麼對世效? 不過既然您提到台一 那剛好,我之前引的文就是台一的 看看人家怎麼說的 你可別自打嘴巴 ======================================= http://www.taie.com.tw/big5/publication.asp?ID=2193&page=3 談民事訴訟中專利有效性之抗辯 二、法院就專利有效性判斷之效力:  審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前項情形,法院認有撤銷、廢止之原因時,智慧財產 權人於該民事訴訟中不得對於他造主張權利。」此規定之立法說明略為:「我國法院對 於行政權之行使,僅得為適法性之監督,而不能越俎代庖,就行政行為自為行使。故審 理智慧財產事件之民事法院縱依其判斷認智慧財產權確有應撤銷或廢止之原因, 除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原為核准之行政處分係屬當然無效之情形外,即無權就該智 慧財產權逕行予以撤銷或廢止。惟為貫徹本條第一項容許民事法院於訴訟中就權利 有效性之爭執,一併判斷之立法目的,爰於第二項明定民事法院於認定智慧財產 權確有應予撤銷或廢止之原因時,縱智慧財產權人之權利尚未經智慧財產專責機關予 以撤銷或廢止,就該訴訟仍不得主張權利,法院即得據以駁回權利人之訴,或為權利 侵害所生請求權不存在之確認判決。該判決就權利有效性之判斷,僅於該訴訟發生拘 束力,智慧財產權人對於其他第三人之權利行使,仍非該訴訟之判決效力所及。」因而 法院依審理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所為專利有效性之判斷,僅具個案拘束力。 ========================================= 怎麼跟您說的剛好相反呢? : 另外 : 台北地院97智7 認專利無效 這是個案效力 : 旋即智慧財產局也做出處分 以相同理由撤銷專利權 : (98)智專三(一)02054字第09820758890號 : 這類案子隨便找找就有了 你舉的案例不過是行政機關剛好切合法院之判斷 但可沒任何法律或判決支持您 行政機關一定得遵守智財法院的判決 否則也不會有 司法院 98 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提案及研討結果民事訴訟類 第 10 號研討結論 甲說:肯定說。 按為判決基礎之民事、刑事、行政訴訟判決及其他裁判或行政處分 ,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 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定有 明文。又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 者,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之,行政訴訟法第 12 條第 1 項亦有 明文。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有效為本件民事確定判決之判決基礎,惟 該新型專利既經其後之行政爭訟予以撤銷,自使該民事確定判決基 礎發生動搖,本件當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 定之再審事由。 甲說:肯定說。 甲公司之新型專利既經其後之行政爭訟程序撤銷,乃自始當然無效 ,不因舉發之當事人與民事訴訟當事人是否相同,或舉發之事實及 證據是否與民事訴訟相同而有所差異;且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亦未予以區分,依照問題(一)甲說之說明,該 民事確定判決自仍有民事訴訟法第 496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 之再審事由。 證明現行司法實務根本就不採您的說法 而台一的文章更打了您一巴掌 ================================= 五、專利舉發與專利效無效抗辯  由於專利權係行政機關所賦與,司法機關無權就專利權應否撤銷為論斷,法院依據 審理法第十六條所為專利權有效性之判斷,僅具有個案之拘束力,只於該訴訟發生拘 束力,專利權人仍可對於其他第三人為專利權之主張,若對專利之存在與否尚有爭議 ,仍應循專利舉發之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不得單獨就專利權是否撤銷提起獨立之訴訟 、併求對於他造確認該法律關係之判決或提起反訴。依審理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法院 依第十六條為專利有效之判斷,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 而目前實務上原則不會裁定命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又於民事訴訟繫屬中, 另有專利舉發程序在進行時,而專利權人已向智慧財產專責機關申請更正,則專利權 是否有效或侵權物是否落入申請專利範圍,其前提係智慧財產局是否核准專利更正之 申請,由於審理法並無授權法院可就「專利更正之申請」,可自為判斷之法律權源, 因而在實務上,法院仍會等智慧財產局就是否准予「更正」之審定後,才能審理。專 利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者,專利 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又依專利審查基準所載:「舉發案審查中,不論係依申請 或依職權通知更正,應先審查是否准予更正。若不准更正,應於舉發審定書 中敘明不准更正之事實,不另行通知舉發人表示意見;若准予更正,則應通知繫屬審 查中各舉發案之舉發人,限期就更正內容表示意見,舉發人屆期未表示意見者,得依 更正本逕行審查。上述通知舉發人限期就更正本表示意見係踐行專利法第71 條第3項(新型第108條及新式樣第129條第1項準用)「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者, 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之程序,非屬更正審查之處分。若舉發人就更正本補充 舉發理由、證據者,應再請專利權人補充答辯。」是以在專利訴訟,當事人有提出專 利無效之抗辯,而另有專利舉發程序在進行,該專利舉發又伴隨有專利更正之情形時, 專利訴訟程序將會有所延宕。 ================================================= 說明智財法院判決根本沒有拘束行政機關的效力 換句話說行政機關可接受也不可接受 如果接受而撤銷專利許可 那也是行政機關自己所下的行政處分的效力 跟法院判決有什麼關係? 至於間接的說法那可笑了 爭點效就說爭點效,何必假造一個根本不存在的法律術語來混淆視聽 您還要騙誰? : 不過講了這麼多 : 請問P大 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專利無效到底能不能打贏? : 扯這麼多到底想證明什麼 證明台積電聯發科的訴訟不是靠這打贏的嗎 噗ㄘ 原來閣下扯了半天不知道台積電和中蕊是在美國提訴 後來和解的嗎? 還一直拿本國的專利無效訴訟虎爛? 結論: 下次要罵人井底之蛙前,請先把參考資料蒐集齊全 免得自打嘴巴,還搬石頭砸自己腳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5 19:55)

01/25 20:26, , 1F
你是律師嗎? 要戰去別板戰吧
01/25 20:26, 1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5 22:49)

01/25 23:18, , 2F
很煩,考上執照再來說嘴好嗎?
01/25 23:18, 2F

01/25 23:38, , 3F
請下樓左轉LAW版 那邊似乎比較適合P大發揮 呵
01/25 23:38, 3F

01/26 00:16, , 4F
大家多討論 是好事阿 但...他們應該寫爭點整理狀才是
01/26 00:16, 4F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124.8.100.226 (01/26 07:08)

01/26 11:51, , 5F
這系列我直接跳過了 哈哈
01/26 11:51, 5F

01/26 13:39, , 6F
間接產生對世效...我想到反射利益...
01/26 13:39, 6F

01/26 13:40, , 7F
討厭噗ㄘ+1
01/26 13:40, 7F

01/26 14:50, , 8F
討厭噗ㄘ+1 難不成P大是二十幾歲??
01/26 14:50, 8F

01/26 16:05, , 9F
考上律師再來發表你的法學思想好嗎
01/26 16:05, 9F

01/26 17:27, , 10F
雖然噗ㄘ很討厭 但不是律師的都不能發表法學思想 哭哭
01/26 17:27, 10F

01/26 17:43, , 11F
不是律師還有很多版,如LAW版可以發表大作>
01/26 17:43, 11F

01/26 19:36, , 12F
樓*n上,不要侮辱二十幾歲的人的水準好咩?
01/26 19:36, 12F

01/27 14:44, , 13F
未看先噓
01/27 14:44, 1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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