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什麼樣的情況下律師願意接受後酬?
※ 引述《musashi0839 (常山七次郎)》之銘言:
: 「二者間的服務理論上應該是要有落差」請問是根據什麼理論?
: 之間的落差有辦法用條列方式列出兩者的規格到底差在哪嗎?
: 還是以律師過去承辦案件的績效記錄來作參考呢? 有地方查嗎?
理論依據已經有先進在推文裡說明了。
律師也是人,律師就算不吃不喝不睡一天也只有24小時,
如果發生時間不夠用、案件相互排擠的情形時,
服務費10萬元的案件與3萬元的案件,二者間應該如何分配時間,想必是不言可喻。
即使依照比例制分配時間,
理論上在3萬元的案件上花費1小時,就應該要再多花3.3倍以上的時間在10萬元的案件上,
否則支付10萬元的當事人豈不是成了冤大頭?
當市場行情價可能是7~8萬元,甚至是10萬元以上的時候,
非法扶案件卻提出「輸了,就3萬」這種法扶案件的價碼,
到底希望能得到什麼樣的案件品質?
這算是付滷肉飯的錢卻想要吃到牛排的心態嗎?
或是屬於先付滷肉飯的錢,但還是要吃牛排,如果牛排不好吃就不付差額?
: 「辦事不力」不好定義,那就直接用輸贏來決定付費標準吧。
: 輸了,就3萬。
: 嬴了,就10萬。
: 甚至能促成雙方達成和解都算贏。獲償後抽成報酬一樣照算。
: 這樣會比較合理嗎?
以輸贏論酬的謬誤之處,已經有很多先進回應,我不予置評。
律師版的答覆或許不如您意,
但也不代表找不到願意接受您開價的律師,
搞不好經過多方諮詢後,還是有律師願意接受委任。
至於究竟是吃到滷肉飯還是牛排,就沒人知道了,科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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