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北】零一零法律事務所徵受雇律師等職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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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原PO的解釋
我一直對律師法第21條那個規定不太懂 想趁此機會搞懂xd
律師法 第 21 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
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
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所以第21條但書所稱的「事務所」不包含「分所」
「分所」也不算是「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是這樣的意思嗎?
喆律登記設立在臺北市松山區
零一零登記設立在新北市汐止區
→二間事務所登記地址不在同一地院管轄區,這符合第21條但書沒問題
所以,零一零在汐止有事務所,但在臺北市再設一台北分所?
然後分所不受律師法第21條但書限制?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在臺北市中正區設立一間事務所後
我可以在新店與信義區各設立新店分所與信義分所 也是不違反律師法囉?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先謝謝原PO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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