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台北】零一零法律事務所徵受雇律師等職缺已刪文
※ 引述《pemberley (^_^)》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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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7 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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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原PO的解釋
我一直對律師法第21條那個規定不太懂 想趁此機會搞懂xd
律師法 第 21 條
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
公會。但同一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不得設二以上之事務所,並不得另設
其他名目之事務所。
所以第21條但書所稱的「事務所」不包含「分所」
「分所」也不算是「另設其他名目之事務所」?是這樣的意思嗎?
喆律登記設立在臺北市松山區
零一零登記設立在新北市汐止區
→二間事務所登記地址不在同一地院管轄區,這符合第21條但書沒問題
所以,零一零在汐止有事務所,但在臺北市再設一台北分所?
然後分所不受律師法第21條但書限制?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在臺北市中正區設立一間事務所後
我可以在新店與信義區各設立新店分所與信義分所 也是不違反律師法囉?
不好意思 問題很多 先謝謝原PO解惑!
--以上為原文--
以下說說我的理解,有錯請各方大大指正
以公會登記來說,一個律師只能在北律登記一個地址的樣子。
在國稅局部分,因為扣繳單位登載的收入最後會歸戶到負責人的執行業務所得,
因此也不會有分散所得的問題,似乎沒限制一個律師去取得兩個統一編號,
且兩個統一編號分別在台北市與新北市這樣。
但實際上少見這樣的安排,畢竟家小業小甚至不需要統編,用身分證報收入就好
家大業大的話記帳費用也是兩倍,是否另有安排則不得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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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想請教各位合署的大大對外都是使用合署事務所的名片還是自己名片?
這個也涉及同一縣市兩個事務所問題,但好像沒有一個比較清楚的指導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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