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情報] 12/2 高級業務員 法規與實務解答(參考)

看板License (證照考試)作者 (alumeya)時間18年前 (2007/12/03 17:08),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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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uriousfrank (投資投機傻傻分不清楚)》之銘言: : 證券交易相關法規與實務 : 1.B 11.A(不確定) 21.A 31.C 41.D : 2.C 12.A 22.A 32.D 42.D : 3.A 13.B 23.D 33.A 43.B : 4.A 14.A 24.B 34.D 44.B : 5.A 15.A(不確定) 25.A 35.D 45.D : 6.B 16.B 26.C 36.B 46.D : 7.B 17.B 27.B 37.B 47.A(不確定) 47. 第一百十三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基金保管機構或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按 次連續處二倍至五倍罰鍰至改善為止: 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四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向主管機關申報規定。 二、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三、未依第二十條規定提供查閱。 四、未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十一條第一項、第 九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一百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申報、公告、備置或保存帳簿、表冊 、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之文件或事項。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五條第四項、第九十六條第 四項或第五項有關應公告規定。 六、未依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報、公告、通知或報備。 七、未依第六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客戶資料表或留存相關證明文件。 八、未依第六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設帳、登載、編製、送達紀錄或報告書。 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九條所定規則有關應備置人員或依第七十二條第一項所定規則 有關應設置部門規定。 十、違反第九十四條規定,與受益人或客戶發生利益衝突或有損害其權益之行為。 十一、違反第九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主管機關之指定承受。 十二、違反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未依限提出財務、業務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或規 避、妨礙、拒絕檢查。 ※ 編輯: alumeya 來自: 61.225.199.162 (12/03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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