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榜眼民法概要心得分享債總五
民法概要 第一編 債 第一章 通則 第 五 節 債之移轉
隔壁的王太太跟志明的媽媽約好還錢的時間到了,王太太親自把錢送到志明家裡,聽志明
媽媽說志明也懂法律,於是就請教志明ㄧ些問題。王太太跟志明說,這次開早餐店,除了
跟銀行借了一百萬,另外還有欠廠商ㄧ些貨款,前幾天有家債權公司打電話來,說廠商已
經把貨款的債權讓與給他們,所以要王太太還錢,債權可以讓與嗎?志明跟王太太解釋,
法律上廠商是可以將債權讓與的,廠商必須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給債權公司,不論是廠
商本身或受讓的債權公司通知王太太,對於王太太就發生讓與的效力,或者是債權公司將
廠商所寫讓與字據提示,也會發生讓與的效力。王太太如果有可以對抗廠商的事由,像之
前貨品有問題、扣款等都可以對抗債權公司。
王太太說既然債權可以轉讓,那債務呢?像我替親戚還銀行全部100萬,志明的媽媽有告
訴我,可以找那位親戚請求償還50萬跟利息,可是我這位親戚跑掉了,他哥哥有說要幫妹
妹解決,我可以接受嗎?志明跟王太太說,債務也是可以由別人承擔的,如果是王太太的
親戚跟哥哥自己約定要承擔債務,那要王太太承認才會對債權人發生效力,如過是王太太
跟親戚的哥哥約定承擔債務,那債務就移轉由親戚的哥哥負擔了。
※重點法條摘要
這節的重點就是債權讓與跟債務承擔。
第 294 條,債權人通常可以將債權讓與第三人。
第 295 條,讓與債權時債權的擔保及其他從屬權利隨同移轉於受讓人。
未支付的利息隨同原本移轉於受讓人。
第 296 條,讓與人應將證明債權的文件交付受讓人,並告以關於主張債權所必要的一切
情形。
第 297 條,債權讓與,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債務人才發生效力。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讓與字據提示債務人,與通知發生相同效力。
第 298 條,讓與人已經將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縱未為讓與或讓與無效,債務人仍得以
對抗受讓人的事由,對抗讓與人。
第 299 條,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得對抗讓與人的事由皆得以對抗受讓人。
債務人受債權讓與通知時,對於讓與人有債權,如果債權的清償期先於所讓
與的債權或同時屆至,債務人可以對受讓人主張抵銷。
第 300 條,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債務,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第三人
。
第 301 條,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必須經債權人承認才對債權人發生效力
。
第 303 條,債務人因其法律關係所得對抗債權人的事由,承擔人亦得以對抗債權人。
第 304 條,由第三人就債權擔保,除該第三人對於債務承擔已為承認外,因
債務之承擔而消滅。
--
蔡志雄律師執業律師十餘年,101年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台北律師公會副秘書長,部落
格『612lawyer/一個律師的投資告白,不動產經紀人考試榜眼心得獨家曝光』版主,好房
網名家專欄作家,每周接受投資讚點子廣播節目專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39.22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Licens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