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惑] 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訴訟法院和受益人身故

看板License (證照考試)作者 (btb)時間2年前 (2022/01/14 10:16), 編輯推噓6(6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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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準備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測驗 有幾個爭議問題請教大家 當要保人的住所不在中華民國境內, 若保險契約發生訴訟,則第一審管轄法院為何處? (1)雙方契約約定(2)保險公司所在地(3)台北地區(4)要保人以前住所 >>>(1)(2)這兩個答案都各有說法 似乎沒有共識 死亡保險契約,要保人所指定之受益人如在被保險人死亡後才身故, 且保險公司尚未給付保險金時,則保險金應作為: (1)要保人之遺產(2)被保險人之遺產(3)受益人之遺產(4)歸屬國庫 >>>書本寫(4)但我覺得應該是(3)而網路也有人說是(2) 下列何者是健康保險之給付事由? (1)被保險人墮胎所致之死亡(2)被保險人因車禍流產 (3)被保險人因車禍而失能(4)被保險人故意自殺 >>>書本寫(2)但我覺得(3)應該也可以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8.219.15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icense/M.1642126572.A.AE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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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查都是受益人之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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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是在保險期間內,當疾病或傷害使被保險人導致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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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作或造成殘疾(殘廢)以及死亡的保險。。失能改殘廢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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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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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或剖腹產,不在此限。要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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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保人住所不在我國境內,而向保險人起訴:原則是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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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公司住所之法院管轄(以原就被,民訴法第1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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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依民訴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書面約定第一審管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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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所以答案是(1)。2.受指定之受益人於保險金給付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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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依保險法第3條、第110條第2項規定,約定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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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請求保險金之權利,死亡保險金請求時以受益人仍生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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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限,所以這題答案是直接是(4),鑽牛角尖的話(3)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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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空間。3.依保險法第125條第1項規定,健康保險之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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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於被保險人「疾病」或「分娩」,及其所導致之失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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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時,才有給付保險金責任,所以,因車禍所致的流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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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目的性擴張解釋,保險人負有給付責任;反之,因「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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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失能,並不是健康保險人的給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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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1的題目點名要保人住所不在國內,所以依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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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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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實務上醫療險會賠意外,是基於契約約定,例住院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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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的保險範圍包括意外跟疾病,而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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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k講的也沒錯,但是那是因為經驗跟示範條款,但題目既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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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健康保險,就直接看保險法規定,其他的在所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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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鑽牛角尖是把題目解釋為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後,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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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後死亡,題目題意是略有不明,但考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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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員資格嘛,要考的就是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請求資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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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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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XuDpihX (Lice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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