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上班時數
※ 引述《redyellow (我是誰)》之銘言:
: 坦白說 這個問題我剛跟勞工局討論完
: 不過 我們跟你們不一樣的點是 我們不是上12hrs
: 而是假不夠放 然而醫院把時數控制在正負40hrs(就是所謂的1比1賣假)
: 但是經由勞工局的勞動條件處解釋 在於這個點上 他們曾經成立專案去調查過
: 但據他說各大"有規模"的醫院人資室拿出了一個勞資雙方會議紀錄
: 會議記錄的內容寫 "因應特殊性質工作者" 以積欠假轉換為時數方式補給扣欠
: 然而此項條例是經由"勞委會"解釋過及"此作法是行之有年的勞動條件"
: 故同意此作法
: 所以在這樣的大框框下你看到的是你超時的時數不會呈現在你的積欠時數裡
: 我所謂的超時就是指你的12hrs(超過4hrs),你只會看到她補到你的時數(+4)
: 除非他有登記為加班??不然他無法以1.33或1.66被去分開計算
: 這是我問到的部分 只是我個人還是覺得很多地方有矛盾
: 所以 大家可以都去問看看再來討論 !!
假不夠放跟超時勞動是兩回事情。假不夠放是預支未來兩個月內的
部分工時挪到現在利用,所以雇主只要在兩個月內把假還給你就沒事了
,不需要給加班費(勞基法第30條第三項)。這也是為何積假嚴重的醫院
在勞動檢查前會開始拼命放假,因為要把積欠的假期壓在42小時以內。
一但超過就表示兩個月以內雇主絕對還不完這些時數,多出來的就鐵定
是加班時數,要付加班費。
而超時勞動這個部份則不是這樣子,因為即便勞資會議雙方同意調
派工時,一天能上的正常工時最多也只有十小時,超過十小時的部分要
算成延長工時,也就是加班(勞基法第30-1條第一項第二款)。勞委會如
果解釋說十二小時的工時算積四而非積二加二,那麼最可能的原因是因
為不屬於一般病房。急重症跟精神科等特殊病房的勞動條件是要談的,
不受勞基法30條的限制。
--
民有,民治,民享,這是對的,我們與美國人持相同立場。
但蘇聯比美國偉大之處在於,蘇聯人民只需要享受就夠了,其他
兩件事就交給黨來作。
Leonid I. Brezhnev, General Secretary of the CP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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