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先申請原則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Life is random)時間19年前 (2005/12/15 23:26), 編輯推噓8(8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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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oraJ (多啦甜不辣)》之銘言: : 請問各位大大 : 如果美國有一件專利申請日為2000年10月5號 : 公告日為2002年10月29日 : 可以用來舉發台灣2002年8月15日申請的發明嗎 有沒有在2002/8/15 前公開呢? 有的話就可以舉發 可以查一查該專利的patent family, 看是否可以找到相關資料 : 如果不行的話 那美國的專利物可否在台販賣 看專利權人是否知道要行使權力 : 請各位大大解惑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5.225.32

12/15 23:29, , 1F
是看公開日還是申請日呢???印象都是比申請日的
12/15 23:29, 1F

12/16 10:19, , 2F
不是可以用23條擬制新穎性舉發嗎??
12/16 10:19, 2F

12/16 10:46, , 3F
不行。擬制新穎性的引證僅限「本國」先申請案
12/16 10:46, 3F

12/16 11:29, , 4F
請問e大 僅限本國的規定是在哪裡 我找不到@@ 感恩~~~
12/16 11:29, 4F

12/16 11:37, , 5F
外國申請案在國外「公告」沒法在臺行使專利權。
12/16 11:37, 5F

12/16 11:37, , 6F
更正。外國案的「申請」,非為專23的「申請」
12/16 11:37, 6F

12/16 11:38, , 7F
但行使專利權和作為引證文件應該不同吧??
12/16 11:38, 7F

12/16 11:38, , 8F
亦即專23的申請係指本國申請而言,專31亦同。
12/16 11:38, 8F

12/16 11:39, , 9F
或是說,國外申請無法取得臺灣申請日。
12/16 11:39, 9F

12/16 11:39, , 10F
請問可有依據或判例支持?? 因為我想弄清楚一點 先謝過了
12/16 11:39, 10F

12/16 11:50, , 11F
專23跟專31比的是「申請日」先後。
12/16 11:50, 11F

12/16 11:52, , 12F
沒在臺灣申請,哪來的「申請日」好比較@.@
12/16 11:52, 12F

12/16 11:53, , 13F
是說,被你這麼一問,才發現基準真的沒明文說明。
12/16 11:53, 13F

12/16 11:53, , 14F
JP的也沒有。
12/16 11:53, 14F

12/16 11:57, , 15F
了解了 感恩 因為真的不是很清楚
12/16 11:57, 15F

12/16 11:58, , 16F
在事務所大概都是處理新穎進步性吧…
12/16 11:58, 16F

12/16 11:58, , 17F
你熊熊一問我也一下子沒法馬上答…
12/16 11:58, 17F

12/16 11:58, , 18F
是說,我手邊的日文參考書有講到擬制新穎性得是同一國
12/16 11:58, 18F

12/16 11:59, , 19F
的申請案才是適格的前案XDDD
12/16 11:59, 19F

12/18 18:23, , 20F
請參閱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二二一號
12/18 18:23, 20F

12/18 22:45, , 21F
那個判決的理由二之(二)(三)實在是有點畫蛇添足…
12/18 22:45, 21F

12/25 23:14, , 22F
有相同的發明申請在先,但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其中
12/25 23:14, 22F

12/25 23:16, , 23F
的申請,指的就是國內申請案了…
12/25 23:16, 23F
文章代碼(AID): #13eOiDK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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