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問申請專利的一些基本問題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婷兒養的小熊)時間18年前 (2006/03/05 17:24),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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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Chikm ()》之銘言: : → escaflone:哪裏說兩個先前技術不同?@@ 03/04 22:18 : → escaflone:EPO的一加一是指「特徵部份」哦 03/04 22:18 : → escaflone:而且找到前案的話,可以把特徵部份後頭的記載移到前面 03/04 22:19 : → escaflone:所以說不是兩個不同就有進步性那麼簡單… 03/04 22:19 : → escaflone:題外話,我看過寫得最好的文言文,好像是理X的工程師… 03/04 22:21 : → escaflone:不是每件啦…不過真的有些不錯的… 03/04 22:22 : → escaflone:回到正題,單純的組合,不管湊幾件都不容易過進步性這關 03/04 22:23 : → matzu:新型不是改十年了!!~書上說進步性是"unobviousness" 03/04 23:52 : → matzu:我是剛進專利這行的菜鳥~說錯請包涵~~(不滿一個月)@o@ 03/04 23:57 : 推 jachan:新型現在是10年(新法) 且已改為登記制 03/05 13:01 : 推 jerico:應該是說兩個(以上)的技術無法組合出本案.. 03/05 14:16 : 我舉個例子來問好了 : 現在巿面已有鉛筆與橡皮擦兩種產品 : 那如果將橡皮擦裝到鉛筆後面變成一樣同時具二種功能的產品 : (當然這也已經有了..只是假設) : 醬算是一種新型嗎? : (醬算是 1+1 > 2 嗎?) 首先,假設市面上沒有這類產品,並且沒有人公開此類思想 如果只是純粹上面的敘述,這種情況下看起來似乎就是1+1=2 但是,一個好的撰寫者,應該除了會在說明書中敘述 此發明除了具有鉛筆與橡皮擦兩種功能外 更因為它具有兩種功能,造成多大的便利 (例如使用者不需要同時攜帶鉛筆與橡皮擦等等...反正作專利工程師就是要好話不嫌多) 再加上,審查委員找不到鉛筆的前案文件有教導可以與橡皮擦組合起來 或是橡皮擦的前案文件有教導可以與鉛筆組合起來 這樣就有機會得到專利 -- 當然也要審查委員同意你的看法 -- 若本人的見解不對,請不吝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85.115.23 ※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3 (03/05 17:41) ※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3 (03/05 17:42) ※ 編輯: jerico 來自: 210.85.115.23 (03/05 17:43)

03/05 18:46, , 1F
進步性(非顯而易知) 是非常主觀的 只要虎濫的有理 就行
03/05 18:46, 1F

03/05 19:48, , 2F
當然,亦可以要求審查委員提出適格的引證文件
03/05 19:48, 2F

03/05 19:51, , 3F
如果請審查委員提出[適格]的引證文件,措辭不當的話
03/05 19:51, 3F

03/05 19:52, , 4F
常常會激怒審查委員,某客戶就激怒審查委員,最後行政救濟
03/05 19:52, 4F

03/05 23:12, , 5F
沒錯..我想的也是因增加便利性而 >2
03/05 23:12, 5F

03/05 23:12, , 6F
謝謝你的指教..:)
03/05 23:12, 6F

03/06 21:49, , 7F
一個原則 申復是同一個委員 語氣要溫和且堅定 最好言之有物
03/06 21:49, 7F

03/06 21:50, , 8F
再審就是換一個委員(通常較資深) 可稍微抱怨 但適可而止
03/06 21:50, 8F

03/06 21:52, , 9F
千萬不要激怒委員 因為有的案子 如果模擬兩可 很難翻案的
03/06 21:52, 9F
文章代碼(AID): #142gvCRz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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