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有無救濟管道?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是惡魔)時間18年前 (2007/04/02 12:44), 編輯推噓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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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pman (epman is good)》之銘言: : 先註明一下,我是新手! 這學期正在旁聽專利法,剛好有做了些筆記^^ : 在專利法16條雖然是說甲有保密的義務,但是呢!並沒有刑責的規定 : 但是可以引用刑法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317條(洩漏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 : 318條(洩漏職務上工商秘密罪)以及民法中的不當得利等法條來解決 以上是甲的責任。 : 另外在專利法的第40條有提到可以請求適當的補償金 關於對丙請求專利法第40條, 條文是寫「公開後」呢, 所以可以解釋說公開前的行為不能依第40條解決嗎? 那像本案乙廠商的專利還沒公開, 所以在公開前,丙他所做的行為, 乙是不是有其他的管道去主張請求補償呢? 記得有人說用侵權行為或不當得利, 不知道是否可行阿? : 有錯歡迎指正! : ※ 引述《showhair (我是惡魔)》之銘言: : : 智財局的職員甲,受理乙廠商申請的新式樣專利, : : 於審核過程中,甲將該設計透露給丙,丙見有商機 : : 可圖,於是便開始大量生產製造販賣,海撈一票。 : : 請問乙廠商有無救濟管道? : : (專利申請尚未核准,所以沒有被侵害到專利權,對嗎?謝謝解答。) -- 外面的世界因寂寞而更廣大 因自由而更空虛 裡面的世界因喧鬧而更溫暖 因你而更充實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6.1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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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條說,通知後公告前就該發明仍繼續商業上實施之人,得於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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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公告後",請求適當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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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40條係特別針對發明專利早期公開制之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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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係新式樣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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啊! 沒注意一開始問的是新式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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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3 20:17, , 6F
對喔 這樣新式樣也不能用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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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648ev9v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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