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 引述《robinson (阿呆)》之銘言:
: ※ 引述《JSL3719 (師程工利專)》之銘言:
: : [deleted]
: : 事務所應該不敢要求新進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
: : 因為簽了就代表離職後完全不可能在這一行找工作,
: : 會嚇跑一堆求職者。
: : 現在事務所頭痛的是,不管法務人員或是專利工程師,
: : 培養到「稍微」能獨立處理基本工作的能力,
: : 舉專利工程師而言,可以自行跟發名人洽談,完成專利搞撰寫,
: : 不需要Adviser花太多時間校對稿件,至少得花一~兩年時間,
: : 甚至會有很長一段時間是產出價值低於事務所給予的人力支援跟金錢。
: : 因此,事務所往往不希望新進員工好不容易培養好了就跳槽,
: : 所以會刻意加個緊箍咒,降低剛訓練到具備基本工作能力的工程師離職的意願。
: : 真的執行的應該不多....
: : (事務所一年半到兩年經驗跳槽IN HOUSE的比例似乎很高)
: : 事務所告離職工程師的是有,但是那是涉及營業秘密的問題...
: : (google一下五X跟工X院)
: 不好意思...個人潛水很久了....
: 不過因為大大提到的五X就是我公司..一一
: 感覺還是出來說一下話好了...
: 五X的案件不只是單純的工程師離職....
: 簡單說來...那位劉先生是有計畫性的進去五X..
: 然後帶走公司大客戶....然後另闢門戶...
: 所以比較有職業道德的問題...才發生訴訟問題的...
: 如果一般工程師離職...你所簽的競業條款應該大部分公司都不追究吧...
搭一下順風車
想問一下
ㄧ個新人 被要求試用期滿簽2年約
萬一期間離職
要求歸還2年期間的教育訓練事務所所支出的訓練金(到外面上課)
並且歸還不到基本薪的績效獎金(不足的部份)
請問這樣的要求是否合理呢?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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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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