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Insomnia guy)時間17年前 (2008/08/08 18:39), 編輯推噓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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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 引述《SimonJr (Insomnia guy)》之銘言: 感謝P大與B大的回應 !! 只是我剛剛在網路上找到這一篇文章,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1069 裡面提到,基於平衡原則,雇主應事先提供員工一筆簽約金, 讓員工在簽約前更審慎評估是否簽下競業條款~ 若是這樣,那是否定期契約也與競業條款一樣,盡義務之前,需先被提供對等的權利? : 勞基法應該沒有規定簽約要有簽約金才有效 : 一般我們受雇時沒有另行約定工作的時間 : 是屬於勞基法第9條所說的不定期契約 : 勞工雖然可以隨時解約 : 但也需要遵守第16條第1項的規定 : 另外那種簽兩年 簽三年不得離職的合約叫定期契約 : 雇主不可以任意解約 相對的勞工也不可以任意離職 : 違反契約通常都是付違約金 不過要看契約怎麼約定 : 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 比較有問題的是競業禁止 : 因為牽涉到憲法對於工作權的保障 : 雇主用契約去限制勞工在離職後的工作內容 : 等於侵害到勞工的工作權 : 因此算是憲法上對於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 前面有版友提到實務上有輸有贏 : 這是因為通常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合法都是以比例原則去判斷 : 也就是這個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具有手段必要性、合理性和妥適性 : 具體一點就像是上面P大說的 : 勞工的工作內容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會對雇主造成很大的傷害 : 另外就是有沒有其他手段來防止這樣的情形發生 : 還有有沒有照顧員工離職後的生活 : 例如說繼續給薪之類的 :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一家公司的經理和清潔工同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 那麼經理的條款可能被判決有效 : 而清潔工的條款可能因為違反比例原則 類推適用民法72條無效(如何適用尚有爭議) : 實務上的爭議也幾乎發生在高階主管或是合夥人身上 : 至於上面說的定期的勞動契約會不會有工作權的問題 : 實務上認為定期契約實際上雇主保障了勞工的工作權 : 而非侵害勞工的工作權 : 因此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04.148.124

08/08 21:06, , 1F
不太一樣 定期契約不被認為是對勞工權益的侵害
08/08 21:06, 1F

08/08 21:28, , 2F
是嗎??我看過文章..定期契約反而有可能是對勞工權益的侵害
08/08 21:28, 2F

08/09 00:15, , 3F
真的嗎 我沒聽過ㄟ 樓上可否提供一下文章出處
08/09 00:15, 3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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