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 引述《barley (莫忘初衷)》之銘言:
: ※ 引述《SimonJr (Insomnia guy)》之銘言:
感謝P大與B大的回應 !!
只是我剛剛在網路上找到這一篇文章,
http://www.twlabor.net/phpBB2/viewtopic.php?t=1069
裡面提到,基於平衡原則,雇主應事先提供員工一筆簽約金,
讓員工在簽約前更審慎評估是否簽下競業條款~
若是這樣,那是否定期契約也與競業條款一樣,盡義務之前,需先被提供對等的權利?
: 勞基法應該沒有規定簽約要有簽約金才有效
: 一般我們受雇時沒有另行約定工作的時間
: 是屬於勞基法第9條所說的不定期契約
: 勞工雖然可以隨時解約
: 但也需要遵守第16條第1項的規定
: 另外那種簽兩年 簽三年不得離職的合約叫定期契約
: 雇主不可以任意解約 相對的勞工也不可以任意離職
: 違反契約通常都是付違約金 不過要看契約怎麼約定
: 這個在法律上是沒有問題的
: 比較有問題的是競業禁止
: 因為牽涉到憲法對於工作權的保障
: 雇主用契約去限制勞工在離職後的工作內容
: 等於侵害到勞工的工作權
: 因此算是憲法上對於第三人效力的問題
: 前面有版友提到實務上有輸有贏
: 這是因為通常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合法都是以比例原則去判斷
: 也就是這個競業禁止條款是不是具有手段必要性、合理性和妥適性
: 具體一點就像是上面P大說的
: 勞工的工作內容是否違反競業禁止條款會對雇主造成很大的傷害
: 另外就是有沒有其他手段來防止這樣的情形發生
: 還有有沒有照顧員工離職後的生活
: 例如說繼續給薪之類的
: 舉個極端一點的例子 一家公司的經理和清潔工同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
: 那麼經理的條款可能被判決有效
: 而清潔工的條款可能因為違反比例原則 類推適用民法72條無效(如何適用尚有爭議)
: 實務上的爭議也幾乎發生在高階主管或是合夥人身上
: 至於上面說的定期的勞動契約會不會有工作權的問題
: 實務上認為定期契約實際上雇主保障了勞工的工作權
: 而非侵害勞工的工作權
: 因此原則上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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