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簽約不得離職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成為自己曾討厭的壞人)時間17年前 (2008/08/08 16:3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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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imonJr (Insomnia guy)》之銘言: : ※ 引述《concen (concen)》之銘言: : 不好意思,舊文拿出來再請教一下~ : 就小弟的瞭解,根據勞基法規定,簽合約不是要有簽約金才算是有效力? : 如果只是單純的綁約幾年卻沒有相等的報酬補償,是否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腳? : 因為小弟最近想往專利領域工作,但是聽到要綁約就覺得有的無形的擔子~ : 畢竟對本身來說,假使公司理念或是工作內容興趣不合,綁約無異是束縛; : 而對公司來說,請來一個不適任的員工,無法對公司有所回饋也是成本負擔。 : 雖然說違約不一定會怎樣,還是想請教版上專業人士是否真是如此? : 先謝謝各位的回饋啦 !! : : 離職後三年內不能到"同類型公司"去任職 先看結論: 要是你職位沒有非常 極度 很 敏感 / 你很窮 月入3萬 那不用擔心 他也懶得去告你 XD 小的不才 前陣子看過契約法規實務. 其中一章有提到這點個~ 書上說 (如有錯請指教) A 在甲公司上班 是IP~ 然後轉到乙公司上班 也是IP~ 要是A在甲任職的時候沒有離職協議書就跳到同類型的公司任職的話~ 目前還沒有任何一個CASE 是告得進去的 (此處單指任職的部份 還是會有營業祕密的風險) 但要是有簽的話 那要看看那份合約合不合理 EG: A不得於離職後三年任職於同類型公司任職 但他沒有任何提到的補償方式 而當當事人A只能利用這專業技能去討生活時 其實是 ~你離開了 就去找你沒做過的工作吧 ~的意思相同 明顯的很不合理 這時候就可以聲稱這合約不合理而無效 EG. A不得於離職後一年於其競爭者之公司任職相同之職位,且期間補償每月5000元。 這樣子..又是另一個故事囉 -- 聰明人不會因為沒受教育而變笨, 笨人亦不會因受教育而變聰明。 豪語錄 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211.22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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