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
※ 引述《gpo (gpo)》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Examination 看板]
: 作者: gpo (gpo) 看板: Examination
: 標題: [閒聊] 專利師與專利代理人
: 時間: Sun Feb 10 12:33:37 2008
: 話說專利師法今年開始實施 我查了一下該法內容與專利代理人的執業內容
: 發現
: 專利師法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 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
: 專利代理人受委託之業務範圍如下: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特許實施事項。
: 四、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 五、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 發現專利師比專利代理人少了 專利之訴願、行政訴訟事項。這項業務
: 我想考今年的專利師 但是我想請問 既然已經不受理專利代理人的申請
: 為何不讓新的專利師有這項執業內容呢?
: 為何這兩者有差異呢??
請參閱立法院圖書館專利師法之立法紀錄:
委員會審查 95卷22期3483號 43~75頁
郭林勇委員:
在美國,專利師跟專利代理人是二回事。一般專利律師是法學院畢業後再讀一年或二年的
專利學位,最後還要再專利師,所以這些專利師對訴訟的程序以及對當事人權益的保護都
非常周到。在我國,我們現在看到台灣的專利師法,條文裡規定專利師可以執行申請、訴
願及行政訴訟等業務。所有程序都規範在條文裡,表面上看來台灣的專利師確立了,但是
在訴訟這部份,卻是讓一個從來沒有學過法律程序的人可以在行政訴訟上當訴訟代理人,
這部分本席認為有必要再考慮一下。
本席今天不是站在律師立場想爭取這部分業務,而是在一個人的專利需要被保護的立
場。當發生爭議時,誰可以為他站在法院,可以好好了解到法院採取的是爭點整理或其他
,以及各方面的 訴訟情況,例如何謂訴訟聲明、何謂訴訟標的等等,包括在訴訟程序過
程中,如何為當事人維護、提出他應有的權益。
此外,我們看到,現在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民事訴訟或刑事訴訟的自訴代理人都限於律
師。現在專利師法這樣訂,末來專利師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都可以做,但是上訴最高行政
法院是以違背法令為主要爭點。這部分不是一航人通過一個行政救濟的考試,就可以懂得
何謂違背法令。這不是那麼容易就懂得的,以我們學法律的人來說,光是民事訴訟,在大
學就修了三十學分以上。尤其我們希望是由具有理工背景的人來取得專利師資格,希望由
他們來做申請和審查部分工作,但對訴訟部分,我們還是要再思考一下。
【於是在後面的審查會,原有的第四款就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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