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關於專利師規則修改
※ 引述《qrst (qrst)》之銘言:
: 專利師規則最近有修改,把選試50分及格條件取消。
: 去年應考且依新規則可及格的人,
: 可向考選部申請撤銷原(不及格)處分嗎?
先謝謝幾位版友提供看法。
我再補充後續得到資料:
◎「專利師考試規則」的法律位階?
由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
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
可以間接說明其係「法規命令」。
◎「法規變更」是否是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1項第1款所稱之「事實變更」?
陳敏老師於「行政法總論」一書中解釋為肯定。
理由係依據同法第123條第4款解釋。與 lonelyboat 版友所述相同。
◎「不及格」是否是「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考試及格與否的決定是行政處分(司法院2810號解釋)
但,是否具持續效力我無法判斷。
「行政法總論」書中有舉一程序重開實例,節錄如下:
主管機關於3月1日,對B為停止營業之行政處分。同年6月1日,原據以停止營業
之法律被廢止。B得以之為由,請求主管機關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廢止原停止營
業之決定。
謹簡述如上~
除上述外,還有生效日、施行日、行政程序除外事項等爭點。
不知道版上有沒有去年的應考人,有相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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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3.73.66.97
※ 編輯: qrst 來自: 203.73.66.97 (04/04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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