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美國專利侵權與否是否限於故意或過失!?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iluvu)時間16年前 (2009/05/20 11:52),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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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推 optik:美國法部分已經有人回了 小弟有個疑問 我國法雖說是推定過失 05/11 21:47 : : → optik:但是殊難想像有什麼方法可以舉反證推翻? 05/11 21:47 : : → optik:所以實質上還是strict liability...不知各位覺得呢? 05/11 21:49 小弟還是覺得有關侵害認定還是要回到民法一八四條第一項前段以故意或過失為限 若以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項無異課予大眾有翻遍每一篇專利公報的義務 我這是原PO所謂的嚴格責任吧 至於故意過過失的認定 須待專利權人的actual notice到達後 若侵權行為人收到actual notice後去檢索確認專利有效性比對是否落入claim後 確信自身的產品並沒有侵權該狀況是為過失 但是反之若知悉自身產品有侵權的情況 才是故意 : 我是"原推" 不是"原po" XD : 是阿 我只是好奇為什麼在很多地方都寫是推定過失 : (文章、判決都有看過 抱歉記憶力沒那麼好 詳細出處不記得了) : 但是有何種情況真的能舉反證? (i.e. 無過失 --> 不侵害) : 主張推定過失的論理基礎又何在? (為什麼一定要套到民法184去?) : 專79講的是損害賠償 並不是侵害行為的成立與否 : 這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 專57講的是權利的限制 原則上並不涉及主觀要件 : 這些行為原本應成立侵害 只是例外排除 : 不過...剛剛把第1項各款看了一遍 第5款似乎是個無過失的情況 : 在該款的情況下 善意被授權人無從"明知或可得而知"該專利無效 : 似可主張並無故意或過失 : 然而就體系解釋而言 若專56是推定過失 : 專57I第5款的規定似乎就多餘了... : 總之 這只是我國現行法如何解釋的問題而已 : 或許大家美國法都很好 所以想複雜了 :) -- ))) ◢█ ((( ◢█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92.192.154.52 ※ 編輯: iluvuboching 來自: 192.192.154.48 (05/20 14:04)
文章代碼(AID): #1A4tvcfw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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