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法規] 專利法 ~擬制新穎性.優先權
※ 引述《car (<(‵皿′)@m)》之銘言:
: 小弟念到幾個徵結點, 想確認我觀念是否正確
: 1. 不同申請人A, B在同一日就同一份說明書申請專利a , b (a & b之間完全沒有重疊)
: 是否可以避開擬制喪失新穎性及先申請主義的限制 ?
: 就我所知, 擬制喪失新穎性需要有先後且申請人相異, 上例是同日
: 而先申請主義需claim內容重疊, 上例是不重疊的
同一日,並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問題
專利法先申請原則法條寫的是"同一發明"
個人認為這裡較好的解讀應該是指"專利範圍"
但我並不認為國內審查官不會把同一發明的認定延伸到說明書內容
事實上,這種案例從沒發生過
: 2. 擬制喪失新穎性是限於國內的申請案 ?(因為法條沒寫明, 我想再確認一次 ><')
: 若AB就一相同之發明, A 8/3在美申請, B 8/4在台申請,
: A於 8/5在台申請並聲明美國優先權, 由於優先權是回溯專利要件至基礎案,
: 實則A在台申請日仍是 8/5, A可不受B之擬制喪失新穎性影響,
: 而B是否會因此受A主張優先權影響擬制喪失新穎性呢 ? (法條有寫嘛 ?)
擬制只有國內才算
如果搞清楚"擬制"這兩個字的意思,就能明白
: 3. 擬制喪失新穎性需要後申請案審查時, 前申請案已公開或公告才能當引證文件,
: 若後申請案依 36II 提早公開, 再依39I 優先審查, 不就有機會避開擬制喪失新穎性 ?
你以為審查官都是阿呆喔
只要案件一提出申請,所有記錄在局內全查得到,管你前案有沒有公開
後案在審查中,只要發現有前案,就會等著前案公開後再繼續審
: 4. 新穎性優惠期如果遭競爭者利用, 將原發明人發表的paper或展覽,
: 搶先在發明人申請前申請, 申請人的案子就因先申請主義而報銷,
: 競爭者則因Novelty有問題而報銷, 一拍兩散, 對競爭者還是有利 ?
: (即使 34條, 亦要公告才有機會由原申請人舉發)
: 謝謝指教 ~
你可以舉証主張競爭者非具專利申請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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