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專利法的問題@_@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ㄜ..不過 那要團體訂購喔)時間16年前 (2010/03/22 22:24), 編輯推噓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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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miao (.)》之銘言: : : 問題: : : 假如說 : : 有兩個不同的申請人(甲.乙),在同一天申請了發明專利 : : 甲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甲只有claim A的部分 : : 乙的發明專利中 : : 說明書內容一樣揭露了A,B,C三樣東西 但是他只有claim B的部分 : : 如果甲和乙的發明都沒有違反專利法的其他規定 : : 那這樣的話甲和乙發明會同時准嗎 : : 還是說要雙方協調?但是說要雙方協調又很怪阿 畢竟他們的claim不同 : : 推 SGod:阿就..同時准呀.. 你的觀念沒錯 03/22 21:26 : : → SGod:既然是同一天申請 那就是對等的 不能說用誰來核駁另一方 03/22 21:28 : : → SGod:之所以同一發明會要求雙方協調 03/22 21:28 : : → SGod:是基於同一個權利範圍 不該同時由兩個人擁有 03/22 21:28 : : → SGod:但既然雙方claim的東西不同 那自然沒有上面的顧慮 03/22 21:29 : 謝謝大大的回答 小弟又想到幾個問題 : 問題二 : 一樣是上述的情況 : 不過這次甲先申請實審 claim A : 情況一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尚未公告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造成了不同申請人有同一發明 是不是就變成需雙方協調的情況? 這應該不太可能吧 1.專利送申請後 只能補充或修正 補充跟修正 是不能超過原先的專利申請範圍(Claim),更何況從B跳脫到A (除非限縮!) --->公開前申請人在不變更申請案實質之前提下,得於發明專利申請日起 十五個月內,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而且 根據事務所之前替我們上課的老師 分享 專利法49-4條 補充修正超出範圍 是可以不予專利的! (不可以增加新事實) 專利法第49條 第四項的說明: 第四項修正。關於審定公告後之補充、修正,配合廢除異議程序,應同時刪除。 至於審查中之補充、修正,現行法係仿一九九三年以前日本特許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惟就目前國際趨勢,關於補充、修正之範圍,或以不得超出原申請時說明書及圖式之範圍 ,如歐洲專利公約第一百二十三條、大陸地區專利法第三十三條,或以不得增加新事實 (new matter)如美國專利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為使我國專利制度調和化,並配合我國國 情,爰修正為「依前三項所為之補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之範 圍。」 : 情況二 : 如果乙在甲的專利公告後才改寫claim : 把原本的claim B 改寫成了 claim A : 那乙的專利會變成怎樣? : 公告之後變成他什麼都不能claim? : 還是他一樣能claim B或C? : 不好意思 問題看起來很雜 : 麻煩大大解惑<(_ _)> 二.自發明專利申請日(或優先權日起)起十五個月後,必須於下列各款之期日或期間,始得申請補充、修正說明書或圖式。 (1)申請實體審查之同時 (2)申請人以外之人申請實體審查者,於申請案進行實體審查通知送達後三個月內 (3)專利專責機關於審定前通知申復之期間內 (4)申請再審查之同時,或得補提再審查理由通知書之期間內 三.審定公告後,發明專利權人申請更正專利說明書或圖式,僅得就下列事項為之: (1)申請專利範圍之減縮 (2)誤記事項之訂正 (3)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不管怎麼樣 都不可能去Claim到C 因為貢獻原則 你當初沒有Claim怎麼可能再放進去 B--->A 你在甲的專利早期公開後 申請實體審查 改寫ClaimB-->A 即使你同一天實體審查 但是智財局應該是會當作放在網路上的公開公報是公開的 你真的去改寫....應該專利就飛了...... 應該不會再可以Claim B 如果可以再Claim B 那就不會出現 禁反言了(大家都來後悔) 應該是這樣XDD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219.252

03/22 22:28, , 1F
範圍限縮應該是公告之後的限制 不然只要說明書能支持就可
03/22 22:28, 1F

03/22 23:04, , 2F
不得超出是針對說明,CLAIM的修正只要支持要件符合即可
03/22 23:04, 2F

03/22 23:06, , 3F
審查過程中由CLAIM A修到CLAIM B倒不會有臺反言的問題…
03/22 23:06, 3F

03/22 23:06, , 4F
要不然申請一個分割案來主張 CLAIM B可不可以呢?XD
03/22 23:06, 4F

03/22 23:12, , 5F
上上樓打錯字,禁反言=_=|||
03/22 23:12, 5F

03/22 23:30, , 6F
"更正"的限制比較嚴格 "修正"只要不超出原說明書或圖式就ok
03/22 23:30, 6F

03/22 23:31, , 7F
所以當說明書有揭露ABC時 他的claim愛跳來跳去是沒關係的
03/22 23:31, 7F

03/22 23:35, , 8F
所謂"貢獻"及"申請案實質" 指的是整份說明書+圖式
03/22 23:35, 8F

03/23 07:18, , 9F
原po 最好再回去問老師問清楚一點
03/23 07:18, 9F

03/23 10:35, , 10F
原po把49條跟64條混在一起了
03/23 10:35, 10F

03/23 10:37, , 11F
49條並沒有不得變更或擴大申請專利範圍之限制
03/23 10:37, 11F
文章代碼(AID): #1BftsjCd (Patent)
文章代碼(AID): #1BftsjCd (Pa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