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上下位概念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TACO)時間13年前 (2012/06/04 09:21), 編輯推噓4(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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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ast611 (dark)》之銘言: : 想請問各位先進 : 最近在看專利審查基準的時候發現 : 專利範圍的更正只限於減縮 : 那麼為什麼例子上把上位概念換成下位概念是擴大專利範圍呢? : 這樣好像不是很直覺 : 上位概念的範圍不是應該比較大嗎? 您好,在更正程序中,就專利範圍的減縮一項, 舊的審查基準,僅限於權利範圍的調整,不被限制在權利範圍中的技術將被認為是實 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且僅能依各項請求的範圍限縮,而新的審查基準放寬到 「若非更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 將導致實質變更申請專利範圍。」 回歸正題,依您所指的情況而言,不是擴大申請專利範圍的問題,而是實質變更了申請專 利範圍的問題,意即原本請求範圍較大的上位概念,縮減成請求範圍較小的下位概念,看 似將範圍縮小了,若該下位概念是不可預見的,則會導致實質變更的問題。換句話說, 若該下位概念並末被界定在原申請專利範圍之附屬項中,卻突然出現在更正後的申請專利 範圍,通常會被認為是實質變更;又或者雖已被界定在附屬項中,但無相互的依附關係時 ,若 非所載技術特徵之下位概念技術特徵或進一步界定之技術特徵者,通常也會被認為是 實質變更的問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2.104.17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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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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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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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話更正把上位換成下位不是除非附屬項有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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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說明書上有提到下位概念claim沒有還是算是變更範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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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子的話不就有沒必要更正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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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必須在附屬項有限制才行。說明書只有說明,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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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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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句話說,若說明書裡有提到但請求項未限制,若可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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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為限制要件的話,那何須附屬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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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申請專利範圍架構時,就必須考慮日後修正或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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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必須限制的問題,最基本的就像是請求項之間的依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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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係,這樣架構權利範圍才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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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如果我沒有誤會的話 智慧局應該已經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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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說明書中的下位 更正至請求項內的態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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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 不該說開放 聽說以前看委員不同也有准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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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現在統一標準....去年官方的更正說明會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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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說得沒錯,多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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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 謝謝兩位大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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