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已經在研討會公開過的專利案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口屋~)時間13年前 (2012/09/12 10:56), 編輯推噓15(15036)
留言51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3 (看更多)
不好意思又要來麻煩各位高手了 目前遇到一個問題 有個案子在台灣已經先行在研討會公開過了,目前還在6個月的優惠期內 我想請問同一案要申請大陸專利時,可以以台灣案為優先權,並認同上述的優惠期 不把在台灣研討會公開這件事當作已公開的事實嗎?? 麻煩大家解惑,謝謝! -- 『我們相似卻又有著如天壤之別的差異。』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7.123

09/12 11:01, , 1F
在極大多數狀態下 不行。大陸專§24條 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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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第2項均以 中國大陸政府指定 或 承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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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02, , 3F
就算北京大學的內部學術發表會也不適用前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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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04, , 4F
更何況是... 基本上 當公開日早於申請日 優先權日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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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05, , 5F
將幾近無用 (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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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05, , 6F
所以如果此案要申請大陸專利,就會被視為已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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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09, , 7F
是的 除非 你願意花點心思在非本意公開這部份操作 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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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10, , 8F
應係自始喪失新穎性 以上內容 若有誤也請先進不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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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31, , 9F
SIPO的規定比起TIPO要硬,而且TIPO都從寬解釋啊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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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56, , 10F
對了 提醒一下原PO 台灣跟大陸的非出於本意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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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1:57, , 11F
係指『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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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所以...(  ̄ c ̄)y▂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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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2:57, , 13F
以台灣案為基礎主張大陸案優先權,提到這樣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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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2:58, , 14F
若直接申請大陸案就gg(good game = game ov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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ㄟ表達出問題,主要就是先申請台灣案,申請大陸案時主張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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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2, , 16F
主張優先權還是得GG 事因公開日早於優先權日...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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灣先申請案為優先權基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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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2, , 18F
不好意思把V大弄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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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3, , 19F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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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4, , 20F
我的理解事除非大陸官方不承認此特別法,我下午打電話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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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3:04, , 21F
看看代理人(前審委)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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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參考"台灣同胞專利申請的若干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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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大這麼客氣...不才內心微微一震(該不會我理解錯誤XD)
09/12 13:07, 23F

09/12 13:09, , 24F
弄斷了V大[的推文] (然後 原文是說申請前己公開 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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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iglauhk:『他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這個有確定嗎?
09/12 13:57, 25F

09/12 14:29, , 26F
沒有確定 但專利法 專利審查基準等等等都未見 他人有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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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4:30, , 27F
發明人的規定 換個方式想 受雇人發明東西 但洩露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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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用人應得合理主張 非出於本意而洩露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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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理 以其文義觀之 學校若無默許學生公開 那均應適用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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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4:41, , 30F
規定才對 不知道這樣有沒有過度解讀?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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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第四句更正 都未見『他人』排除『發明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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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指任何人,並未排除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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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打電話過來,講完就掛了,忘記問XD 等等問另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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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14, , 34F
P大說的24條在審基中有說明申請人(包括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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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他人已排除發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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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大指的是台灣的審查基準還是大陸的審查指南 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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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20, , 37F
大陸XD 實審\新穎性\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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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27, , 38F
我看到了 小的認為該(包括發明人)並不適用於此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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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27, , 39F
待下班再來發文探討好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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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36, , 40F
想不到引起熱烈討論,先謝謝大家熱心幫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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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39, , 41F
看了一下 V大的應該才是正解 大陸的申請人係廣泛地包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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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人的樣子 雖其未明確地予以排除便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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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53, , 43F
越想就越覺得奇怪 在發明人與申請人相異時 為何發明人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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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6:53, , 44F
反與申請人協議公開內容 專利法卻無法對申請人給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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畢竟內容成果是申請人的東西 發明人無權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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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其將發明人排除在外 不就跟他的立法原意背道而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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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0, , 47F
還是說 他的申請人/發明人的公開 是指第1、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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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1, , 48F
而[第三人...]部份只有說明到部份的狀況 而未包含有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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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2 17:01, , 49F
人違反協議的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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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5, , 50F
記得 PRC的優先權和寬限期是可以疊加 / 台灣不行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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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 00:07, , 51F
重點會是落在寬限期承認的情形兩岸會略有不同
09/16 00:07, 51F
文章代碼(AID): #1GJ_dLj2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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