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已經在研討會公開過的專利案
以下是小的去信詢問的內容 (未提及審查指南 想看看他們如何回應)
我方有一問題想請教貴所:
現有一客戶的公司(甲),其員工在任職期間係完成有一發明,該員工隨後離職在未經
公司同意的情形下公開該發明,而客戶的公司(甲)又想在該員工公開該發明後進行發明專
利的申請。於此狀況中,該員工(發明人)是否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24條第3項之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中之該『他人』?更進一步的,該公
司(甲)是否得主張專利法第24條第3項對該發明進行申請? 以上,請助為解惑,謝
謝您。
中國大陸某大所中的老牌代理人的回應 (另外兩封回應大同小異 所以就不貼了_)
關于貴方所述的情况,屬于中國專利法第24條3款“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
,該條款中未對“他人”的身份進行限定。該申請人可在提交專利申請時依此理由要求“
不喪失新穎性寬限”。但關于應用該條款時,也請貴方注意:
1、 ...六個月
2、 主張“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其中應當注明泄露日期、泄露方式、泄露的內容、證明人簽字或蓋章。
3、 若申請人在申請日以後得知的,應當在得知情况後兩個月內提交要求不喪失新穎性
寬限期的聲明,內容”時,申請人需要提交相關證明材料。
以下為我對法條的見解 (以下係指大陸專利法) 請加減參酌
申請前公開者 申請日在第一次公開日六個月內
申請人 破壞
(申請人自己公開不得主張專§24-3
只有專§24-1、2才有六個月)
發明人/他人 (若 為申請人同意公開 則自始喪失新穎性
若未為申請人同意公開 則可主張專§24-3克服之
這是根據代理人的回應而為之結論 (雖然感覺怪怪的...)
請各位版友務必不吝提點指正 小的在此謝過
最後 v大 寬限期本身並無國境內外之限制 所以 其實我看不懂單一法域是什麼意思
敬請提點 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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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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