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論文發表與新穎性優惠、國際優先權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達克)時間13年前 (2013/01/05 11:19), 編輯推噓3(307)
留言10則, 4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5/7 (看更多)
※ 引述《piglauhk (我要當陽光型男!!)》之銘言: : ※ 引述《IDIDyan (我)》之銘言: : : 查了一些資料還是覺得怪怪的所以來請教一下 : : 1.假設A的發明論文於2010年1月公開發表於期刊上,B用同樣的發明於2010年3月申請專利 : : 但因喪失新穎性而駁回,請問這樣A若於2010年4月申請專利還是會因"先申請原則"而駁回 : : 嗎? : : 問題點在於先前的申請被駁回,是否還有先申請原則? : 這題很經典 案例很多 就簡單回應一下 : 結論:AB均不予專利 : 原因:A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23、31 : B不予專利理由 92年專§5 、22-1 : http://law.kingnet.com.tw/law_context.html?lawrecno=1077721838 不好意思 小弟之前看錯 但我一直對此很有疑問 如果我看到一篇發表的期刊 我大概一兩天就可以寫好claim 一星期內就可以送件 如果我要惡搞某教授 不是很容易? 六個月的優惠期形同虛設 另一方面 31條 是先申請原則 可用權利範圍不同避開 23 是擬制喪失"新穎性" 好奇的是 雖然明文未規定 但優惠期就是排除期限內的新穎性 難道擬制的就不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0.81.16

01/05 11:48, , 1F
法令也有規定優惠期要在申請時主張...so...
01/05 11:48, 1F

01/05 11:58, , 2F
我意思是 B避開31條申請時 一併主張
01/05 11:58, 2F

01/05 12:00, , 3F
就是我用不同的權利範圍申一案 一併提出優惠期
01/05 12:00, 3F

01/05 12:00, , 4F
是否能夠避開 擬制的新穎性 的核駁?
01/05 12:00, 4F

01/05 14:02, , 5F
優惠期只能排除所 "主張的公開事實" 有主張才有排除
01/05 14:02, 5F

01/05 14:03, , 6F
並不是 排除期限內的所有前案 優先權才是這樣
01/05 14:03, 6F

01/05 14:05, , 7F
@ 第一個問題 所以最保險的作法是 先申請再發表....
01/05 14:05, 7F

01/05 15:14, , 8F
K大所言甚是 最保險就是先申請再發表 其他都是補救..
01/05 15:14, 8F

01/05 15:15, , 9F
另外好羨慕d大一星期只要寫一篇專利...>\\\<
01/05 15:15, 9F

01/05 21:43, , 10F
我只要惡搞的話 寫一個獨立項 智慧局就會收件啦
01/05 21:43, 10F
文章代碼(AID): #1GvvkwWV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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