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 歐盟共同體設計維修免責條款之實踐與探討
※ 引述《mordred (mord)》之銘言:
: 設計專利...[設計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blah..blah..blah...]
: 設計專利與發明/新型的最大區別/不同,應係在於[設計專利未牽涉/不具有技術特徵/手段
: 的揭露/改良]
: 換言之,[設計專利不具有在技術特徵/手段上的獨創性/改良進步性]
: 賓士之[D128047]中,
: "該燈具之形狀係呈梯形。該燈具由兩個部件所構成,該兩部件又細分成兩個具有一直立凹
: 部之部分。
: 該第一部件係呈一梯形尺寸而該第二部件則係狀似液滴。
: 本創作係關於一種新穎且獨特的外觀設計,其不僅可達成預期的功能,
: 且亦提供一從未見於任何先前技藝中並具有賞心悦目之視覺效果的獨特外觀。"
: 該燈具的[設計]是否具有[能使車燈的車燈光照的更遠/照射範圍越大/防霧效果好...等等
: 之功能/功效]???
第 124 條
下列各款,不予設計專利:
一、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二、純藝術創作。
三、積體電路電路布局及電子電路布局。
四、物品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除非該設計為純功能性之物品造形
否則根據專利法是可以專利的
退一步來說,縱使該設計具有視覺效果以外之功能性
除非該設計為達成該功能性的少數幾種(甚或唯一一種)可行的結構
否則不應拒絕給予設計專利
: 如果該燈具是具有至少一功能/功效,則該[D128047]應是不符[設計專利之申請標的].
: 建議,可將該燈具進行分析,是否具有[功能/功效]上的改進甚或獨特性.
: 不然,以後[車燈/車葉子板..blah..blah..blah....都可用[設計專利申請]].
: 然後以設計專利來提告...: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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