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舊聞] 歐盟共同體設計維修免責條款之實踐與探討
※ 引述《ides13 (juso)》之銘言:
: 瀏灠過這兩個判決,我覺得,設計專利的制度,會被車廠利用來壟斷車燈市場。
: 這個兩個判決,會造成車廠以後出新車只要重新設計車燈並申請設計專利,如此消費者為
: 了要恢復已經付費的「設計外觀」,還必需再次付費給車廠以恢復外觀。
: 依據一審法官的說法,改編一下。「如果覺得賓士汽車的維修用車頭燈太貴,大可一開始
: 就不要購買賓士的汽車,可以購買豐田汽車。但是,如果又覺得豐田汽車的維修用車頭燈
: 太貴,怎麼辨?」
: 原廠的車燈大概率都比副廠的貴,所以依據目前的制度,請問不想用原廠車燈時,可以買
: 什麼車?租車和搭公車的話,該些業者依然會有維修車燈的需求,最後依然是會轉價給消
: 費者。或許只剩滑板車可以買了。
: 最後,我也覺得這句話,「去保護那些在乎特定利益,卻又不願投入評估成本的消費者」
: ,太菁英思維了,會於草根的人非常的不利。購買二手車的市場的人,大概率會是希望使
: 用副廠車燈的人,如果不能採用副廠車燈,以後的二手車市場也會被破壞。
: 這是目前設計專利制度的問題,我認為確實有修法的必要。
不同觀點供參考:
1.為何用設計專利可壟斷市場?副廠還是可以改外觀。
2.因為賓士抓了侵權就滑坡推論換到滑板車,會不會跳太快?
而且也不是換了滑板車就沒設計專利問題。
3.原廠要開發、要設計,副廠只跟風抄襲、不修改或小改,那成本當然便宜。
4.目前並沒有禁副廠品牌,消費者還是可以選擇副廠車燈,
這樣就跳到二手車市場被破壞,是否又言之過早?副廠也不是現在才被告,
不是一直活的好好的,工廠規模還越開越大。
5.修法的國家多了,要改自然阻力就小,沒必要這時急著改。
雖說台灣很難入什麼貿易協定,但這時貿然對設計專利制度大幅修改可能有害無益,
需要更審慎評估。
6.各種商品都有維修需求,要厚此薄彼獨厚汽車領域,是否有些說不過去?
若要擴及汽車以外領域,是否又動太多了?
7.個人覺得對於成熟產品,如車燈,外觀近似範圍的判斷方式應適當限縮,
畢竟主外觀就是那樣,若近似範圍抓太寬,權利人只是付出些許改良的設計成本,
就可取得相當大的保護範圍,是不太公平的,
個人是覺得可先朝這點努力思考合理判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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