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有關專利侵權的問題
請教各位先進:
有關專利侵權的問題,假設一產品落入一專利的請求項1的文義範圍,但是該產品並無法
達到該專利請求項1所要達成的功效時,這樣該產品是否侵權?
或者,應該重新解釋該專利的請求項1的範圍,將它縮小解釋成必需符合該專利所述功效
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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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5.228.230.15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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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這種情況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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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好說,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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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請求項,確實沒有「功效」的記載,但說明書及答辯過程中都有提到功效。
這種情況,除了上述的「請求項的縮小解釋」之外,
有沒有可能是「請求項沒有說明書的支持」或者「以例外的方式排除侵權」?
※ 編輯: ides13 (125.228.230.157 臺灣), 09/11/2023 21:3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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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樓上各位分享知識,我也分享自己查找的資料。
我查看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發現了以下記載。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
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
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
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看來在大陸,是「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中」。但在臺灣我只找到模糊的「由於文字用語之多義性及理解之易誤性,因此解釋申請
專利範圍時,固得審酌說明書及圖式,並應就專利說明書整體觀察,以瞭解該發明之目的
、作用及效果」的記載。在臺灣看到的大部分都是「不得將說明書及圖式之限制條件讀入
申請專利範圍,而變更申請專利範圍對外公告而客觀表現之專利權範圍」。
※ 編輯: ides13 (125.228.230.157 臺灣), 09/13/2023 12:2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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