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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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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項之記載,有時候是得因應請求項撰寫中「簡潔」的要求…. 要通通寫成獨立項也不是不行,不過說不定會被審查委員要求要將共同部份抽出,. 其餘部份以附屬項方式撰寫…. (當然其中也有單一性要件的考量,是說,有人遇過這種核駁理由嗎?@..@). 這個說法要成立,有個前提是附屬項的寫法符合記載要件.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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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務上就我遇到的提出來討論. 以US為例. 通常OA下來後,可能通通被核駁,可能部分被核準,可能部分附屬項是修. 改成獨立項就可以核準. 先不談部分核準~因為這種情形比較罕見, 有獨立項被核駁也有核準的情形. 這是比較少見,除非是限制的很小,例如CLAIM整個電路. (如果有收到垃圾信時先注意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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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我的意思是,通通寫成獨立項其實就不「簡潔」了。. 以下的我沒意見@..@我說的是「更正」。. 更正的話,由於不能藉更正而變更權利內容,所以會有相關配套規定。. 其他國家也有相關的配套,只不過可能用的不是這套…. 像日本的話,除了更正,在獲准專利前的修正就有限制了。. 而且聽說日本也釀醞第一次核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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