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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 請問一下獨立項與附屬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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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好像很多人搞不清楚. 侵權指的是產品落入了專利所保護的範圍. 所以兩專利並沒有侵權的問題. 專利只有可專利性. 可能尤其他先申請專利使的本申請專利不具新穎性 進步性等等的問題. 至於舉發是針對已公告專利. 任何人得以引用各種文件舉發該公告專利使其不具專利性. 在侵權鑑定中 主要是以獨立項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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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看不懂你的意思是什麼?. 是說覺得獨立項寫很大看起來很模糊不知道在寫的是. 什麼嗎?? 或是說從獨立項看不出如何據以實施呢??. 如果是這樣~那我想應該是說明書本身的問題. 理論上不管是獨立項或附屬項都可據以實施才對. 以美國實務來說~應該是要符合112的規範. 但是會有看不懂的問題,我想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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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字寫得越多,通常權力範圍就越小. 所以獨立項是要寫得大,模糊、上位. 缺點就是太大容易被翻. 在審查的時候被翻還沒關係,把claim改小就好. 審查過了還被翻就比較麻煩了,雖然可以再發證之類的. 但是被翻掉的部分通常就是要拿去告人的部分. 附屬項就是要詳細說明. 並且通常是寫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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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就第一個附屬項功用提供個人看法:. 基本上你的認知都正確,. 附屬項更常用來保護同一標的物之不同實施型態。. 實務上,看待跟解析獨立項跟附屬項是同等地位,. 亦即審查時附屬項同樣要合於專利要件,. 換句話說,若附屬項單獨取出申請專利時(變獨立項)一樣要能符合專利要件才行,. 否則該附屬項即失去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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