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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atent ]
討論串[問題]有關於被以專利法第21條駁回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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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utile (外商經理 (台北--Male))》之銘言:. 一般的Product-by-process claims是保護特定方法的製造物(article). 我是覺得申請的標的是新型的話, 申請專利範圍還是不要出現步驟比較好. 在EE的專利中,有時會涉及信號的傳遞, 會出現類似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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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rutile (外商經理 (台北--Male))》之銘言:. 無論是發明或新型專利,除非真的必要. 個人建議皆不要使用product-by-process(以製造方法界定物). 主要原因倒不是新型適不適合使用此方式. 而是因為台灣及美國專利實務對於此種撰寫方式之見解. 與大多數的人想法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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