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有關於被以專利法第21條駁回的案子
※ 引述《jachan (.......................)》之銘言:
: 最近有一件客戶的案子
: 讓我覺得困擾
: 想問問版友的意見
: 客戶的專利是一種新的棋盤類遊戲
: 有點像是陸軍棋 三軍棋之類的遊戲
: 今年年初的時候被要求申復
: 理由是本發明申請專利範圍為遊戲規則
: 非為運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不符合專利法第21條之規定
: 我看了一下 的確claim寫的太像規則(道具與規則混在一起寫)
: 所以申復的時候順便修改claim
: 把claim改為單單描述該遊戲進行所需的道具
: 其中包含道具之功能與使用方法
: 舉例來說
: 如骰子有六面 為1~6 用於丟擲以取1~6之任一個數字
: 棋盤上的結構(如象棋的楚河漢界)
: 對奕雙方所會使用的道具(如大富翁的房子)
: 等等
: 可是最近被正式核駁了(修正有被接受)
: 仍是用21條核駁 可是理由變成
: claim的所描述之元件(指的是我描述道具)
: 其僅是作為資訊揭露之用
: 非屬運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 說實在的我很不服氣 因為智慧局核准的棋類遊戲
: 哪一件不是這樣寫(雖然大多為新型專利)
: 而且此次申請專利的附屬項還有一些可使遊戲的進行更順利的小設計
: 難道說我客戶用有形的物 製造成具有特定外觀與意義的道具
: 此一道具可供至少二人進行遊戲
: 這樣的道具非屬運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嗎?
: 照審委的意見
: 這種紙盤類的遊戲
: 不就無法取得專利保護了
: 哀
: 頭痛的是
: 我還要寫核駁分析
: 真不知如何寫
: 難道我的觀念真的有錯嗎?
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就棋類遊戲而言,不管請求標的為物或方法之發明
其技術特徵仍是人為的規則或方法,與自然法則無關
既然是要保護遊戲本身
申請專利範圍必然會包含與規則相關之描述
單純具特定外觀的道具,非發明專利保護範圍
具有意義的道具或是道具的使用規則
必然會利用人類的推理力、記憶力或技能
舊法(90年修正版)第21條中已明訂六款不予發明專利:
其中,第三款至第五款雖於新法第24條(92年修正版、93.7.1施行)中移除
並非謂新法施行後有該三款情事者,即可准予專利
主要是前述三款事由並非「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
所刪除之三款內容,其性質本來即非屬發明之標的
三、科學原理或數學方法
四、遊戲及運動之規則或方法
五、其他必須藉助於人類推理力、記憶力始能執行之方法或計畫
新法第21條,非屬發明之標的與類型可歸納為下列幾種態樣:
1.自然法則本身
2.單純之發現
3.違反自然法則者
4.非利用自然法則者
5.非技術思想者
其中,「非技術思想者」又可歸納為下列幾種態樣:
1.技能-依個人之天份及熟練度始能達成之個人技能
2.單純之資訊揭示
3.單純之美術創作
建議改請新型,應可取得專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4.53.212
※ 編輯: blueson 來自: 61.224.53.212 (08/13 0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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