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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共 6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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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的看法認為,. 法官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恐怕不是只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8條,. 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能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為,若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一、首先我們要了解此時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什麼性質,. (一)是否為「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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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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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至於爭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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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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