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12/23 19:04),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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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croOptics (該死的伊朗人)》之銘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 :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 :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 : 第 4 條 : :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 :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 : 人為說明或發問。 : :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 :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 :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 :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 :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 :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 :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我想這是你基於對制度的誤解,得出的錯誤結論吧… :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 可以命技審官叫 :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判斷刺叭是樂器還是器官並不技審官的工作, 技審官的工作是整理爭點,例如,告訴法官說, 原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樂器, 被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器官。 :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我覺得您還是先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唸完之後,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交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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