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12/19 06:32), 編輯推噓7(7025)
留言32則, 6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6 (看更多)
:鑑定報告不是絕對~十家有十家的見解 個人之前推文中對鑑定報告左右勝敗有一些看法, 固然鑑定報告中,每家有每家的見解, 但鑑定報告不會只有一個法律的爭點, 一般鑑定報告可能有數十個法律爭點, 原告的鑑定報告,和被告的鑑定報告雖然結果不一致, 但對於鑑定報告中,的法律爭點,可以能90%是一樣的。 而法院應進就兩造的爭點進行整理的工作, 讓兩造的討論,集中在那有差異的10%之中,以達促進訴訟的目的。 而這經過實質爭點攻防的10%, 才是法院應該去判斷的地方, 而判斷時,法院也應該表明對這10%判斷理由及心證。 而不是只對整個鑑定報告是否採用講幾句話就應付了事。 以下述的判決為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重智字第3號 這裡的法院就是典型的,把整個鑑定報告當成一個事實爭點在處理, 而若鑑定報告只是一個事實爭點,當然是十家有十家的見解 但若把鑑定報告能細分成許許多多的小爭點, 就算十家有十家的結果,法院仍然可以進行爭點整理, 讓訴訟慢慢地異中求同。 當然,以目前這種法官只考過一些司法官考試的人, 要進行爭點整理,是有些困難,這並非我看不起法官的法學素養, 而是真的術業有專攻。 當然智慧財產法院有了技術審查官,其主要工作就是進行爭點的整理, 希望將來的運作能改善這一點。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9.27

12/19 08:51, , 1F
大推 沒有技術背景的法官對以技術著重的智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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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51, , 2F
不但無用武之地 而且反而曲解技術本質 實在要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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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52, , 3F
以 東洋藥品VS禮來 的藥物試驗為例 法官就認為藥物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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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8:54, , 4F
形改變 就跟蜂蜜加水沒兩樣 ...真是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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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02, , 5F
所以囉,有技術背景的法官才是爭點,或是願意上技術課程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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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04, , 6F
真瞭解技術本質的法官才是爭點,技術審查官說好聽是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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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04, , 7F
意見,其實就是法官的理工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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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11, , 8F
別鬧了 隔行如隔山呀 法官專心作審判工作就好 善用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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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12, , 9F
家證人制度好過要法官多學些三腳貓的技術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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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12, , 10F
寧可法官什麼都不懂 不要似懂非懂亂判一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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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24, , 11F
=,.=具有理工背景的法官不是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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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9:41, , 12F
在下扯遠了,歸結重點還是在於對智產法院運作方式的期望
12/19 09:41, 12F

12/19 09:41, , 13F
被挑去智財法院的同事,都是精選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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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6:18, , 14F
舊的作法是兩造各提一份報告,然後一定有差異(廢話)
12/19 16:18, 14F

12/19 16:19, , 15F
然後法院列名單,三方橋一橋挑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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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6:20, , 16F
讓法院發函去做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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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6:20, , 17F
最後這第三家的結論往往決定生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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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6:24, , 18F
所以過去常讓人覺得鑑定結果決定訴訟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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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16:25, , 19F
會出現爭點多是第三家說:「無法進行鑑定」
12/19 16:25, 19F

12/20 20:57, , 20F
家教?? 很懷疑 是背書吧 個人認為算突襲的一種
12/20 20:57, 20F

12/20 20:58, , 21F
又不能問技審官 但是技審官可以問可以決定判決
12/20 20:58, 21F

12/20 20:59, , 22F
根本違反辯論權主義 日本的制度很爛還抄
12/20 20:59, 22F

12/20 21:00, , 23F
個人認為有法律和技術的專家參審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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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21:02, , 24F
至於技審官挑過的?是挑業績高 得長官喜愛的吧
12/20 21:02, 24F

12/20 22:40, , 25F
技審官的角色是法官的手足,不是鑑定人或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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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22:42, , 26F
既然是法官的手足,當然沒有詰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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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 22:42, , 27F
而是公開心證表明法律見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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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yaudeh 來自: 118.160.109.27 (12/20 22:42)

12/21 19:03, , 28F
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28F

12/21 19:04, , 29F
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29F

12/21 19:05, , 30F
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12/21 19:05, 30F

12/21 19:07, , 31F
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12/21 19:07, 31F

12/21 23:52, , 32F
可能是"參考"中心限定主義卻走折衷主義路線的後果吧= =
12/21 23:52, 32F
文章代碼(AID): #19IizqcN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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