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12/21 20:04), 編輯推噓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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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otwingking:micro大真的點出了嚴重的問題所在 當事人辯論主義卻加 12/21 19:03 → hotwingking:入了技審官自為決定心證 不是反而使法官變事主了嘛? 12/21 19:04 → hotwingking:如為上訴 上訴審一樣是事實審? 那上訴的技審官憑什麼 → hotwingking: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 制度到此還能怎麼玩下去? 就小弟所知,技審官並沒有自為決定心證的權責。 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公布 ) 第 4 條 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 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也就是說,技審官主要的工作是整理爭點,協助法官行使闡明權, 技審官不是證人,也不是鑑定人,所以技審官說的話是沒有證據能力的。 而決定心證的工作仍是法官的權責, 所以沒有上訴審技審官推翻一審技審官的決定的問題。 -- 專利師考試用書5折出清 http://tinyurl.com/77fxq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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咦? y大才說技審官不得詰問? 發問不等於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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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問就會有引導的問題 向法官陳述意見就是心證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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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看似不同的方法或目的 達成實質相同的方法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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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 03:43, ,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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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審官不用被兩造詰問(被問),但是可以問兩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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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官陳述意見是指爭點整理的部分,如爭點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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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不應涉及事實認定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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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的陳述 要說沒有事實認定還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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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JZ3MMU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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