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時間16年前 (2008/12/24 19:04), 編輯推噓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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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otwingking (BOB)》之銘言: :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 並非以上訴救濟。 :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 上訴理由。 :    我個人的看法認為, 法官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恐怕不是只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下稱智審法)第8條, 給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就能採為裁判之基礎。 因為,若要以技術審查官提供的意見為判決基礎, 一、首先我們要了解此時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什麼性質, (一)是否為「自由心證」? 遍查智審法並沒有任何條文, 授權技術審查官可以代替法院作出自由心證, 故此說顯不可採。 (二)是否為「證據方法」 查民事訴訟法的證據方法有5種。 即人證(包含當事人及證人)、書證、鑑定、勘驗 而技術審查官的意見,和當事人、書證、勘驗顯然不同, 且若不同這五種證據方法之一,豈不是新創設一種新的證據方法。 故其在證據方法上,應是證人或是鑑定。 二、而若技術審查官的意見是證人或鑑定, 依照智審法第5條,技術審查官準用法官迴避的規定, 在民事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項第6款, 技術審查官是不可以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所以技術審查官若為證人或鑑定人就應該要迴避, 在解釋上可能有兩種, 一是當了證人或鑑定人之後再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 二是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 管見的看法認為,為貫徹公平審理的原則,避免技術審查官公親變事主, 似宜採後說,先解除技術審查官於本訴訟的職務,才能為證人或鑑定人為適當。 當然上述的看法只是個人的淺見啦, 實際會怎麼走,就看智慧財產法院怎麼運作了。 -- 專利師考試用書5折出清 http://tinyurl.com/77fxq9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0.108.26

12/24 22:24, , 1F
只要曾為 就在迴避之列了 沒有解除與否的問題吧
12/24 22:24, 1F

12/24 22:27, , 2F
總之就是在該審級中 不會執行同樣職務第二次
12/24 22:27, 2F

12/24 22:27, , 3F
若曾為鑑定人或證人 就不得擔任該審級技審官
12/24 22:27, 3F

12/24 22:31, , 4F
不過若曾擔任該審級技審官 倒沒說不能被選任為鑑定人
12/24 22:31, 4F

12/25 11:21, , 5F
您開頭的假設就完全不了解民訴278 邱師話說的就難聽
12/25 11:21, 5F

12/25 11:22, , 6F
每個人每天都該唸書不是沒考上專利師的就沒念書
12/25 11:22, 6F

12/25 11:28, , 7F
怕您誤解 我不是說這件事用278 而是理論基礎
12/25 11:28, 7F

12/25 12:37, , 8F
M大您講的似乎也對 似乎也不對
12/25 12:37, 8F

12/25 12:38, , 9F
特殊專業知識我認為難以定義 科技恐怕得考慮時間
12/25 12:38, 9F

12/25 12:38, , 10F
現在的事實 可能是過去科技上的特殊專業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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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39, , 11F
只是因為後來的科技進步 特殊的專業知識才得以實證
12/25 12:39, 11F

12/25 12:39, , 12F
進而成為普遍習知的知識 眾所週知的事實 事實不同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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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40, , 13F
然而現在的特殊專業知識 可能在未來發現是錯誤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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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41, , 14F
這樣子的基礎下 強度與事實有程度差異 這就是專利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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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42, , 15F
理論基礎的好處是用不變能應萬變 然而用的人 應如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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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2:43, , 16F
"人"的思考訓練絕對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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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5:15, , 17F
結論是:智慧財產的審理有別與傳統的民刑事審理
12/25 15:15, 17F

12/25 15:15, , 18F
傳統民刑事審理 事實是絕對的 證據則是相對的 浮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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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 15:16, , 19F
然則智慧財產權 事實 證據 都是相對的 浮動的
12/25 15:16, 19F

12/25 15:17, , 20F
兩者皆可能隨科技發展有不同發現 定訴訟狀態卻只在當
12/25 15:17, 20F

12/25 15:20, , 21F
下的時間點 之後時間點新發現的事實與證據 都必須審查
12/25 15:20, 21F

12/25 15:21, , 22F
加以考慮或加以排除 然則傳統民刑的新事證 卻是翻案利
12/25 15:21, 22F

12/25 15:21, , 23F
器 正因智財考慮與處理的權利變動關係有這樣子的衡量
12/25 15:21, 23F

12/25 18:42, , 24F
請M大說明一下這裡怎麼用民訴278,別在碎碎唸不相干的事
12/25 18:42, 24F
文章代碼(AID): #19KXSxN0 (Pa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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