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BOB)時間16年前 (2008/12/24 03:1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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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引述《MicroOptics (該死的伊朗人)》之銘言: : :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 :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並非以上訴救濟。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上訴理由。    : :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 :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 :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 :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 :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 :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 :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 :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 我想這是你基於對制度的誤解,得出的錯誤結論吧… 我覺得問題是出在,技審官可能是專家證人角色,是用以輔佐可能對理工毫無 基礎,啥都不懂的法官,問題是法官既然啥都不懂,技審官在對兩造當事人發   問什麼,法官就因此能聽懂了嘛?   整個智審法的問題其實不太是在技審官身上,也不用對他有太多期待,關鍵問   題可能在中間判決的效力,以及其它既判效力所及範圍。   畢竟專利權爭訟涉及標的眾多,智審採的也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決定的中間判   決,卻會影響無關的訴外人這反而得多多仔細思考吧。 : :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 :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 :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 :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 :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 :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 : 可以命技審官叫 : :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 :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 :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 :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 判斷刺叭是樂器還是器官並不技審官的工作, : 技審官的工作是整理爭點,例如,告訴法官說, : 原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樂器, : 被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器官。 : :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 我覺得您還是先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唸完之後, :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交集。   並不偉大呀,所以無須討論太多 XD   事實就是事實,也不會因為技審官的解說後就變質,技審官的解說若兩造不滿   ,當然後是第八條由兩造辯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0.159

12/24 05:18, , 1F
若裁判書都作出來了,怎麼給予當事人辯論的機會
12/24 05:18, 1F

12/24 05:18, , 2F
所以當然是上訴救濟啦…
12/24 05:18, 2F

12/24 05:20, , 3F
而技審官不是專家證人啦,技審官只能輔助法官發問
12/24 05:20, 3F

12/24 05:21, , 4F
若技審官變成專家證人,那就是公親變事主了。
12/24 05:21, 4F

12/24 08:38, , 5F
我們既是講 技審官資料列為判決基礎=> 這件事
12/24 08:38, 5F

12/24 08:39, , 6F
那法官依法就必須給當事人辯論機會=>一定有一造不利
12/24 08:39, 6F

12/24 08:39, , 7F
未給當事人辯論機會=>判決違背法令=>上訴救濟
12/24 08:39, 7F

12/24 08:42, , 8F
y大說的情形應屬罕見吧 法有明定了 @ @
12/24 08:42, 8F

12/24 08:43, , 9F
那麼上訴絕對是發回更審 對速審不利 這運作邏輯有問題
12/24 08:43, 9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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