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鑑定報告左右成敗的討論
※ 引述《yaudeh (我在竹北用3.5G上網)》之銘言:
: ※ 引述《MicroOptics (該死的伊朗人)》之銘言:
: : 我好奇的是 y大認為訴訟指揮權如何分
: : 技審官的資料 列為判決的基礎 要先讓當事人辯論
: 技審官的資料不能列為判決的基礎,
: 若法官列為判決的基礎,可以上訴救濟之。
第八條 (特殊專業知識於裁判前對當事人之適當揭露)
法院已知之特殊專業知識,應予當事人有辯論之機會,始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就事件之法律關係,應向當事人曉諭爭點,並得適時表明其法律上
見解及適度開示心證。
技審官的資料,應該是指技審官向法官所為的意見陳述(智財審理法§4I3)
法官若列為判決基礎,應依第八條給予當事人辯論機會,始得採為裁判基礎,
並非以上訴救濟。
不過引申出來的,可能是一造故意留下裁判疏漏(判決理由不備),以作為日後
上訴理由。
: : 但技審官的介入 又與判決無關 那問是問心酸的啊
: : 當事人的勞力時間費用 法之所在呢
: : 換言之 就是當事人已經夠烏盧賽了 還有一個和案情可能無關的人
: : 在旁邊講一些有的沒的 這和邱老師的理論 根本茅頓
: : 至於爭點 是雙方有爭執 而不是法院有爭執
: : 法院爭執雙方不爭執的事 處分權主義何在
: : 而且當事人雙方有失權效 技審官愛問就問
: : 說真的有點糾問主義的色彩
: 我想這是你基於對制度的誤解,得出的錯誤結論吧…
我覺得問題是出在,技審官可能是專家證人角色,是用以輔佐可能對理工毫無
基礎,啥都不懂的法官,問題是法官既然啥都不懂,技審官在對兩造當事人發
問什麼,法官就因此能聽懂了嘛?
整個智審法的問題其實不太是在技審官身上,也不用對他有太多期待,關鍵問
題可能在中間判決的效力,以及其它既判效力所及範圍。
畢竟專利權爭訟涉及標的眾多,智審採的也是當事人主義,審判決定的中間判
決,卻會影響無關的訴外人這反而得多多仔細思考吧。
: : 至於辯論主義 重點在於當事人能否完全的攻擊防禦
: : 技審官的重點在於法官無法自由心證 多了個人還是不能幫法官唸書
: : 更何況技審官是否算專家都是問題 那法院的公正第三者地位增或減
: : 個人認為法條並沒有那麼偉大 還闡明云云
: : 說的白話 小孩都懂的
: : 這條是說 當法官不懂時
: : 可以命技審官叫
: : 當事人雙方不要在說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白話一點
: : 證人不要在上課了 法官大人不懂 說簡單一點
: : 證人 當事人說的法官大人都不懂 技審官 你講一遍
: : 技審官 你看當事人說的喇叭是樂器還是器官 不要害我法官大人鬧笑話
: 判斷刺叭是樂器還是器官並不技審官的工作,
: 技審官的工作是整理爭點,例如,告訴法官說,
: 原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樂器,
: 被告主張專利權利範圍裡的「喇叭」是一種器官。
: : 這樣的制度 有那麼偉大嗎
: 我覺得您還是先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唸完之後,
: 再來討論會比較有交集。
並不偉大呀,所以無須討論太多 XD
事實就是事實,也不會因為技審官的解說後就變質,技審官的解說若兩造不滿
,當然後是第八條由兩造辯論。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231.10.159
推
12/24 05:18, , 1F
12/24 05:18, 1F
→
12/24 05:18, , 2F
12/24 05:18, 2F
→
12/24 05:20, , 3F
12/24 05:20, 3F
→
12/24 05:21, , 4F
12/24 05:21, 4F
→
12/24 08:38, , 5F
12/24 08:38, 5F
→
12/24 08:39, , 6F
12/24 08:39, 6F
→
12/24 08:39, , 7F
12/24 08:39, 7F
→
12/24 08:42, , 8F
12/24 08:42, 8F
→
12/24 08:43, , 9F
12/24 08:43, 9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Patent 近期熱門文章
10
27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