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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共 10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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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5(5推 0噓 10→)留言15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vicissitudes (無白)時間7年前 (2017/11/08 11:16),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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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回文 不是什麼喜歡告有何不可 也不是什麼繞圈子 為什麼不看清楚前提呢?. 前提就是「如果」現在沒有擬制喪失新穎性的態樣(4)的規定. 就會有這種兩發明很相近 產生甲乙可以互告侵權的情況. 所以「現在才要」設一個態樣(4)在前端就擋掉不是嗎? 我不懂這有什麼好爭執的. --. 發信站: 批踢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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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0(10推 0噓 14→)留言24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alicg (四月雪)時間7年前 (2017/11/08 03:28),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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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技術內容差異甚小之二申請案先後申請,於後申請案申請時,先申請案尚未公開或. 公告,因此不得以不具進步性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僅得以擬制喪失新穎性或違反先申. 請原則之理由核駁後申請案,若後申請案非屬喪失新穎性之態樣,則是否應核准該後申. 請案?若予核准,則該二專利可能互相落入對方之專利權之均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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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9(9推 0噓 29→)留言38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twyesman (Gosick)時間7年前 (2017/11/07 21:03),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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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大說發明人爭執trivial的簡單變更/置換部分. 說實話我持相反意見,認為發明人是合理爭執,. 發明大多是為了產業利用,那怕是多常知簡單的技術,一個螺絲. 都是為了增進功效,挑選特定技術特徵才會寫入專利. (例如LG專利). 該項專利產品應用普及了,事後再來看當然很簡單. 所以各項前案應整體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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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44→)留言52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時間7年前 (2017/11/07 18:11),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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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提出一點淺薄的見解. 專23某種態樣會這樣. 先申請案甲:說明書揭示A+B+C1, +D, +E, +F的實施例. 請求項(不知道出於甚麼原因)寫成A+B+C1+D. 後申請案乙,申請日在甲公開以前,因此甲為乙的擬制喪失新穎性適格前案:. 請求項寫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請案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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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8(8推 0噓 11→)留言19則,0人參與, 7年前最新作者deathcustom (Full House)時間7年前 (2017/11/07 03:05), 7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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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是沒有智財局被法院打臉的,但是有舉發人被智財局跟法院打臉的. 給您參酌. 102行專訴35. 得心證理由. (三)原告主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2項擬制喪失新穎性. ,所引用之證據為原證4,至於卷附原證5至原證9,原告. 則係用來證明、建構系爭專利申請時熟悉該項技術之通常. 知識之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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