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全國十大理律台灣國際聖島台一將群連邦

看板Patent (專利)作者 (Full House)時間7年前 (2017/11/07 18:11), 編輯推噓8(8044)
留言52則, 6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7/10 (看更多)

11/07 17:07,
真心不懂為什麼討論新穎性還要考慮置換的可能
11/07 17:07

11/07 17:42,
誰叫TW的審查基準加了"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
11/07 17:42

11/07 17:42,
置換的技術特徵"
11/07 17:42

11/07 17:47,
我就是不懂為什麼智慧局會加那句。就我對智慧局的了解,
11/07 17:47

11/07 17:48,
他們不是那麼勇於提出新見解的組織。但這種混一點進步性
11/07 17:48

11/07 17:49,
的擬制喪失新穎性,我沒有在其他國家的專利制度裡面見過
11/07 17:49

11/07 17:50,
沒有人懂,但是舉發戰爭的時候會用到,所以總得搞懂
11/07 17:50
我想,提出一點淺薄的見解 專23某種態樣會這樣 先申請案甲:說明書揭示A+B+C1, +D, +E, +F的實施例 請求項(不知道出於甚麼原因)寫成A+B+C1+D 後申請案乙,申請日在甲公開以前,因此甲為乙的擬制喪失新穎性適格前案: 請求項寫成A+B+C2 而且,C2是C1(在申請案乙的申請日前)公知的均等物,換句話說 擬制喪失新穎性的判斷標準 (1)完全相同-不適用 (2)差異僅在於文字記載形式或能直接無歧異得知-可能不適用(如果甲的說明書沒寫好) (3)差異僅在於相對應之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不適用 (4)差異僅在於依通常知識即能直接置換-適用 如果沒有第(4)款的話,兩案可能均獲准,造成了甲明明先申請,卻會被乙告侵權 WTF!!?? 此外,專31的先申請原則在比對時也是準用這四種態樣 如果不準用第四種態樣的話 可能會造成甲拿到A+B+C1 乙拿到A+B+C2 然後甲乙互告,或是丙拿到甲授權之後實施被乙告 WT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67.242.6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Patent/M.1510049511.A.460.html

11/07 18:25, 7年前 , 1F
沒問題吧 不管怎樣C1C2都會有差異 甲沒揭露
11/07 18:25, 1F

11/07 18:25, 7年前 , 2F
就代表他的專利範圍就是到那邊而已
11/07 18:25, 2F

11/07 18:26, 7年前 , 3F
"均等論"......
11/07 18:26, 3F

11/07 18:27, 7年前 , 4F
或是甲的權利僅限於ABC1,但是乙因為均等論涵蓋ABC1
11/07 18:27, 4F

11/07 18:28, 7年前 , 5F
如果乙有很好的撰寫說明書的話...始終可能造成專利權
11/07 18:28, 5F

11/07 18:28, 7年前 , 6F
被重複授予的可能性~"~
11/07 18:28, 6F

11/07 18:28, 7年前 , 7F
厄 是在討論甲乙擬制喪失新穎性 還是討論丙均等侵權?
11/07 18:28, 7F

11/07 18:29, 7年前 , 8F
在討論沒有(4)的狀況下會發生的問題~"~
11/07 18:29, 8F

11/07 18:30, 7年前 , 9F
而且有一種可能(應該超少見),甲申請當時不知道C1
11/07 18:30, 9F

11/07 18:30, 7年前 , 10F
可以均等到C2,但是在乙申請的當時已經知道了
11/07 18:30, 10F

11/07 18:31, 7年前 , 11F
所以甲的均等範圍是ABC1及於C2,乙的範圍至少有ABC2
11/07 18:31, 11F

11/07 19:06, 7年前 , 12F
看不太懂,若甲乙都准,為何甲會被乙告侵權?
11/07 19:06, 12F

11/07 19:29, 7年前 , 13F
同樣地,丙取得甲的授權,丙會被乙告?
11/07 19:29, 13F

11/07 19:42, 7年前 , 14F
甲實施ABC1的時候會不會被解讀成乙的專利ABC2的均等
11/07 19:42, 14F

11/07 19:42, 7年前 , 15F
11/07 19:42, 15F

11/07 19:43, 7年前 , 16F
並取得甲授權但是沒獲得乙授權啊啊啊
11/07 19:43, 16F

11/07 19:46, 7年前 , 17F
其實這時候甲可以用本身專利來主張對方無法均等到他身上
11/07 19:46, 17F

11/07 19:48, 7年前 , 18F
甲先申請,慘一點就是甲申請專利範圍寫差了,因而抓不到乙
11/07 19:48, 18F

11/07 19:48, 7年前 , 19F
的產品。乙到底要告甲丙侵權什麼。
11/07 19:48, 19F

11/07 19:48, 7年前 , 20F
法官解讀均等時限縮的方式不只有禁反言之類的 還要審酌當
11/07 19:48, 20F

11/07 19:48, 7年前 , 21F
時技術
11/07 19:48, 21F

11/07 19:53, 7年前 , 22F
對啊,就是dakkk大講的這樣。
11/07 19:53, 22F

11/07 19:57, 7年前 , 23F
甲自己claim就有abc1而且甲先申請,甲去管乙能不能均等闊
11/07 19:57, 23F

11/07 19:57, 7年前 , 24F
張抓到自己要幹麻? 是甲先申請耶
11/07 19:57, 24F

11/07 20:00, 7年前 , 25F
是甲先申請耶 我需要多講幾次嗎? 是甲先申請耶
11/07 20:00, 25F

11/07 20:06, 7年前 , 26F
那對於沒有獲得授權而實施ABC3的丁來說要被告兩個侵
11/07 20:06, 26F

11/07 20:06, 7年前 , 27F
權?假設C3是C2跟C1的均等物
11/07 20:06, 27F

11/07 20:14, 7年前 , 28F
呃,又出現丁了
11/07 20:14, 28F

11/07 20:17, 7年前 , 29F
你可以先說一下為何甲實施自己的abc1是侵權乙。 不需要又
11/07 20:17, 29F

11/07 20:17, 7年前 , 30F
半途扯出一個丁。
11/07 20:17, 30F

11/07 20:17, 7年前 , 31F
就是會有問題,要不然幹嘛要有(4)的規定
11/07 20:17, 31F

11/07 20:19, 7年前 , 32F
對乙來說他持有的專利(在他的認知裡)均等及於ABC1
11/07 20:19, 32F

11/07 20:19, 7年前 , 33F
他會發警告信、會提侵權訴訟是理所當然的
11/07 20:19, 33F

11/07 20:28, 7年前 , 34F
所以是包括濫訴嗎?亂告告爽的也在這討論範圍就是了? 不
11/07 20:28, 34F

11/07 20:28, 7年前 , 35F
會吧。
11/07 20:28, 35F

11/07 20:32, 7年前 , 36F
我個人只是覺得智慧局單純不想要在未公開階段 跑出一堆很
11/07 20:32, 36F

11/07 20:32, 7年前 , 37F
類似的申請案 而且分屬不同人 但又覺得用擬制進步性太狠 大
11/07 20:32, 37F

11/07 20:32, 7年前 , 38F
概4這樣
11/07 20:32, 38F

11/07 20:37, 7年前 , 39F
對乙來說他不是濫訴啊
11/07 20:37, 39F

11/07 20:50, 7年前 , 40F
的確 因為乙申請時 甲尚未公開 故先前技術阻卻
11/07 20:50, 40F

11/07 20:51, 7年前 , 41F
不適用。回到台灣擬制喪失新穎性態樣(4)的問題
11/07 20:51, 41F

11/07 20:53, 7年前 , 42F
的確就是為了避免專利叢林。請見 ppt.cc/fwmimx
11/07 20:53, 42F

11/07 20:54, 7年前 , 43F
第54頁開始。 舊基準就有,但以前沒編好...
11/07 20:54, 43F

11/07 20:55, 7年前 , 44F
不過我主管說,委員用進步性就好 通常不會自找麻煩
11/07 20:55, 44F

11/07 20:56, 7年前 , 45F
除非真的找不到可以用來打進步性的前案......
11/07 20:56, 45F

11/07 21:01, 7年前 , 46F
所以我提出的疑慮是真的嘛......~"~
11/07 21:01, 46F

11/07 21:02, 7年前 , 47F
如同其他文中提及,審查委員現在多半就「於目前時點
11/07 21:02, 47F

11/07 21:02, 7年前 , 48F
並未發現不予專利理由」......
11/07 21:02, 48F

11/07 21:20, 7年前 , 49F
求v大引的那篇文章,短網址貌似開不起來
11/07 21:20, 49F

11/07 21:31, 7年前 , 50F
智財月刊 vol. 171
11/07 21:31, 50F

11/07 22:05, 7年前 , 51F
感恩兩位大大
11/07 22:05, 51F

11/08 08:41, 7年前 , 52F
同屆同學 別客氣~~
11/08 08:41, 52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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