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育嬰留停及換單位的先後

看板PublicServan (公職)作者 (傻子)時間15年前 (2009/07/23 09:17),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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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migirl (向上提升)》之銘言: : 今天問人事 人事回答還要提供另一半工作證明才能請 O.o? 有這回事嗎? 令函文號: 銓敘部 98.07.03. 部銓四字第0983062466號函 要  旨: 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公務人員得否申請育嬰假留職停薪疑義 本  文: 主旨:台端函詢公務人員配偶如未就業,得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續復台端民國 98 年 4 月 14 日致本部部長信箱電子郵件。 二、查性別工作平等法(以下簡稱性別平等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 :「本法於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職人員,亦適用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 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 3歲 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 3 歲止,但不得逾 2 年。第 22 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 16 條 及第 20 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復查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97 年 1 月 15 日勞動 3 字第 0960084175 號函釋略 以,有關性別平等法第 22 條規定所稱:「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 第 16 條之規定」應係指受僱者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其配偶 如未就業,應可照顧其家屬,無須受僱者請假。 三、次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以下簡稱留職停薪辦法)第 4 條第 2項規定:「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 第 1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狀況依權責 辦理:一、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者,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 限。....」準此,公務人員及其配偶養育 3足歲以下子女者,如雙 方均為公務人員,僅本人或配偶之一方,得提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且各機關不得拒絕。至公務人員之配偶如未就業時,得否申請育 嬰留職停薪一節,參照性別平等法第 22 條之規定,原則上不得申 請育嬰留職停薪,但如有正當理由,並經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60.127.18

12/09 20:48, , 1F
參考一下!謝謝! http://www.94istudy.com
12/09 20:48, 1F
文章代碼(AID): #1APxeOiF (PublicServ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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