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公務採購的發票核銷
重點在說明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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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行政院主計處處會三字第0960000691號函
主旨:為簡化政府經費支付程序,以提升行政效率,茲修訂經費報支之相關處理程序,如
說明二至六,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直接跳到說明六:
(一)各機關採購仍應集中由採購單位負責辦理,由機關直接支付予廠商,
或以政府採購卡支付。對於非專任採購業務人員而經常辦理採購事項
者,應以政府採購卡支付相關款項。
(二)員工出差旅費、辦理員工自強活動及特別費,得以個人信用卡刷卡方
式辦理支付。但政府訂有共同供應契約者,得依各該契約規定辦理。
(三)其餘支出事項,原則上仍依一般付款程序辦理,若屬零星支出,應儘
量以零用金支付。惟機關同仁因公務上有臨時需要,在不違反政府採
購法及機關採購規定下,經其主管審度實情核准者,同意得以個人信
用卡刷卡方式辦理支付;此項作法,仍俟實施一段時間後,視實際狀
況予以檢討。
正本:中央及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院暨省市政府
※ 編輯: jjer 來自: 58.99.5.92 (07/25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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