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專業臨時人員 被迫離職...
※ 引述《crossworld (RightThing)》之銘言:
: 請教一下
: 職務:專業臨時人員
: 原聘書到年底
: 卻提前被迫離開
: 要怎麼樣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 (關於$的部分)
: 請前輩解惑~
: thx ..
勞基法 http://forum.yam.org.tw/women/backinfo/career/law/law_01.htm
跟你目前遇到的狀況可能有關的法條如下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
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資遣費之計算)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
一個月計。
第十八條(不得請求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所以現在要你寫簽,你就引述法條之後再填寫你的訴求..
通常公家機關都會撐到合約期滿,再以勞基法第18條不續約的名義叫你走人..
以避開資遣費問題
內容有誤之處請各位鄉民指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6.211.178
推
09/08 23:01, , 1F
09/08 23:01, 1F
推
09/09 11:13, , 2F
09/09 11:13, 2F
→
12/09 18:55, , 3F
12/09 18:55, 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PublicServan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