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外包人員是指..?
※ 引述《bracken (一輩子的想望)》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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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rom: 210.69.175.253
: → steelfinger:不爽不要[ ]? 140.116.220.1 09/30 12:14
: 推 SFhsi:推這篇,雖然我是正式的公務人員... 61.229.36.229 09/30 12:16
: 推 azman:還是只能說 不爽不要[] 看過太多約雇的嘴臉 61.57.32.35 09/30 12:19
: → azman:勞務外包 若你表現不好 可隨時解約.... 61.57.32.35 09/30 12:19
: → azman:相對而言可避免萬年壟員 61.57.32.35 09/30 12:20
: → azman:還是有要照勞基法只不過你的雇主是勞務公司 61.57.32.35 09/30 12:21
: → azman:爭取年資 產假 該去對勞務公司爭取 61.57.32.35 09/30 12:21
: 推 maniaque:勞基法請向"雇主"爭取.... 59.104.122.123 09/30 12:35
: → maniaque:不然照此論點,承攬HTC 清潔工作的公司 59.104.122.123 09/30 12:36
: → maniaque:來HTC 打掃,是不是可以主張要"配股"?? 59.104.122.123 09/30 12:36
: → maniaque:因為他們也是為 HTC 工作呀.... 59.104.122.123 09/30 12:37
: 推 Bzebze:別忘了,勞務委外尚有採購問題。 61.222.220.62 09/30 12:37
: → maniaque:不管公家或私人,請先想清楚搞清楚 59.104.122.123 09/30 12:38
: → Bzebze:1~2年換一家公司承攬原後,就算都雇用舊人 61.222.220.62 09/30 12:38
: → maniaque:工作地點 跟 雇用單位 的差別 59.104.122.123 09/30 12:38
: → maniaque:不是說被派到政府機關工作,就可以主張 59.104.122.123 09/30 12:38
: → maniaque:跟政府機關員工相同的權益... 59.104.122.123 09/30 12:38
: → Bzebze:做同性質工作,年假等相關福利就是沒有。 61.222.220.62 09/30 12:39
: → Bzebze:換勞務公司承攬,一切歸零。無論公私均同。 61.222.220.62 09/30 12:40
: → maniaque:勞基法也是呀,跳槽換公司就沒有延續服務 59.104.122.123 09/30 12:40
: → maniaque:至少現在有勞退新制,把退休金可以延續 59.104.122.123 09/30 12:41
: → Bzebze:這就是派遣制盛行後,員工對公司的向心力趨 61.222.220.62 09/30 12:42
: → Bzebze:進於無~~ 61.222.220.62 09/30 12:42
我想原post的人要表達的是勞務委外後,
「政府」即擺脫一般正常營運之企業主所應負擔之勞基法保障員工部份。
先跳離從雇主的角色,我們改從員工的角度來看這事。
他可能6~7年前即在公家機關擔任行政助理、研究助理(屬約用人員、一年一聘)
雖無公務人員福利及保障,
但受「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之相關規定及機關內部考核規定等等,
可累積年假、表現良好即可晉昇一級(每年加個500~600元不等)或記嘉獎換休等等
此屬勞基法內對一般勞工之基本保障。
後來,該負責之業務被劃歸為隸屬勞務委外之性質,
機關辦理採購程序,產生得標之勞務公司。
他因工作表現良好被機關留下來,請勞務公司優先留用他(如果不好,自不會被留下)
因此他的身份從一般助理變成委外人員。
而採購法規定,採購契約之執行,通常以2年為限;
所以一般機關常每隔一至二年間即重新辦理勞務委外之採購案。
問題來了,第二次得標之廠商會和第一次一樣嗎?
答案是:不一定。 (試想,如果每回都同一家得標,大家會怎樣看待此採購案件?)
他依舊表現良好,機關仍想留下他處理例行業務,此時問題就發生了....
1. 如果為同一家廠商得標,他就受勞基法之基本保障....
2. 如果為不同家廠商得標,那他原先在第一家勞務公司之年資即無法累積...
(除非他自己有辦法和第二家新雇主談權益,但想當然耳,如果有辦法就不會在這裡了)
對他而言,工作內容是一樣的、薪水一樣是政府出的。
只不過預算科目從「臨時人員酬金」或「校務基金」改為「委辦費」
金錢流向: 政府出資→勞務公司雇用→員工。
因為他經歷過第一階段,所以深刻體會被委外後其基本福利即滅失了。
再來,如果他選擇和第一家公司走(同進退)呢?
1.第一家公司立即接到新案子,他可以在工作年資不中斷的情形下,
享有勞工之基本權益。
2.第一家公司無任何案子可供安插人力,那他只能另謀出路了。
如果是你,會怎麼選呢? (好像錯了,竟然在公務版問公務人員這種問題)
另外,「勞基法之福利及其計算基準」和「勞保之退休金」是兩回事,
不管舊制或新制皆同。
勞基法本身就有其退休基數之計算,勞保亦有其退休金之計算,
故同一員工若在同家企業工作到一定年限後退休,
可以領到勞基法之退休基數的金額+勞保之退休金。
民國97年前政府之約用人員(含行政助理),保勞保但不屬勞基法之實施對象,
自97.01.01起,他們才被納入勞基法之實施對象。
也因為被納入勞基法,政府這偉大之企業主知道對該等負擔支出將造成預算經費大增,
不符合精簡預算原則,於是就力行推廣勞務委外制度。
而組織再造、縮減行政機關層級及公務人員名額採總額列管制 (遇缺不補等)
則是欲降低「人事費」預算之支出。
政府勞務委外和企業派遣制度,根本就是同義詞,
從雇主的角度看,降低了經營成本;
從人事管理的角度言,員工對工作之不確定感大增、勞工權益縮小,
這些因素都造成人心浮動、無激勵誘因的前提下,自無法培養其忠誠度可言
最後再從員工的角度看:你願意被人當成「用過即丟」的衛生紙或衛生筷嗎?
==
這就是近幾年,大夥一窩蜂考國考之究因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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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2.22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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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m推 *[33mbracken*[m*[33m:不過我有疑惑,有公司換了,選擇跟原本的 *[m
*[1;31m→ *[33mbracken*[m*[33m:"第一家公司"走?
原post所提的勞務公司從員工扣薪資20%乙節,這更是一種陋規。
和今年教育部提供經費給各企業申請實習生一樣,企業也從中扣除薪水,再發給員工。
舉同事的女兒為例:她今年大學畢業,6/11經師長介紹進入某家企業實習 (教育部出錢)
而企業卻在發第一次月薪時才告訴她,薪水被扣X%,做為代扣勞健保之用。
究竟,勞健保費用怎麼計算的呢? (暫且不論勞退自提)
勞健保分為「個人負擔」及「企業負擔」兩部份,
大家都知道個人負擔部份是依薪資級距而有所不同,而企業負擔也一樣。
有些企業承攬國家委辦案或申請教育部實習方案經費,
為了節省自己的經營成本,將勞健保企業應負擔的金額轉嫁到員工身上,
因此在薪資發放上,多扣 X %,造成員工實領金額變少。
一般正常情形 (以正派經營企業&公家機關約聘雇人員為例,非計日之臨時人員):
實領薪資=月俸-(勞健保個人負擔+健保之眷屬金額)- 勞退自提 %
而原post及同事女兒所遇到的情形為
實領薪資=月俸-(勞健保個人負擔+健保眷屬金額+勞健保企業負擔)
-(勞退自提%數+企業負擔6%)
這樣成本加一加,可能就差不多占該員薪資的18~20%
另外,補充說明政府機關在編列一名約聘雇人員之
「預算額度」= 該員之薪資*12個月+薪資*1.5個月之年終獎金+勞健保之企業負擔部份
+退休基金企業負擔的6% (這部份機關和學校兩者不同)
至於端午及中秋二節?通常沒有,有的話一定是從其它業務基金下挪....
至於健康檢查?少呆了,更不可能。
如果有機關肯給約聘雇人員「公假」健檢,這機關的人事室已經夠開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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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zebze 來自: 61.62.109.144 (09/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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